【京检云课堂2.0版】 第24期:民法典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三)

编者按

北京市检察院政治部、办公室会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对疫情期间创新培训形式推出的“京检云课堂”进行全新改版升级。改版升级后的“京检云课堂2.0版”,将统筹发挥北京市检察官协会专业分会在检察专业化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每期由一个检察专业分会负责,聚焦重点、难点、热点、痛点问题,研究确定一个专题,细化2至5门专题系列课程,邀请本专业领域资深检察业务专家、优秀检察业务骨干和专业领域专家学者主讲授课,旨在通过推进培训课程的专业化、体系化建设,更好满足检察人员提升专业岗位核心素能的需求,不断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京检云课堂”诚邀您一起参与、学习和分享,籍云端方寸屏幕,洒万里智慧甘霖!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专题课程介绍

本专题课程由北京市检察官协会民事诉讼监督分会组织骨干力量开发录制。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颁布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将产生重要影响,民法典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带来哪些推动、如何在工作中统一正确实施、如何实现精准监督,本专题分三讲解读民法典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出的新命题。

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会议部署重点突出,要求明确。全市从事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将以此次会议精神为引领,持续深入学习研究,扎扎实实把工作要求落实做细。

白晶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民事诉讼监督部)检察官

民法典时代

谈民事诉讼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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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出台对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时代意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以系统性、体系化和严密精准的逻辑结构,涵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称之为当代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并不为过,民法典的出台意义深远,影响广泛,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对民事诉讼实现精准监督亦具有划时代意义。

我国《宪法》第134条是检察监督的法律渊源,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监督目标和定位是实现法律统一。民事诉讼监督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能,通过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实现法制统一,是基本的目标与职能定位。法律体系内部的完整、一致与协调,是实现法律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单行法时代法律内部存在冲突的问题。

众所周知,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是采取单行法的立法模式的,由于各单行法出台的时间、背景不同,处于社会经济、政治和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单行法之间存在冲突的现象并不少见。处于统领地位,一直作为民法总则适用的《民法通则》出台于上世纪80年代彼时我国刚处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历经三十余年的飞速发展,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新型的社会关系需要调整。1995年出台《担保法》、1999年在原《经济合同法》基础上出台《合同法》、2007年出台《物权法》、2010年出台《侵权责任法》,都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基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相继实施的。但由于各单行法出台时间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识存在冲突和差异在所难免,虽然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断对冲突条款进行局部修订,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混乱进行调和,但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认识上的差异,法律统一的基础并不牢固。此次民法典的出台,从法律适用的根基上实现了正本清源,将各单行法之间存在的冲突统一协调,实现法律规定内部的和谐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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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多年的,针对无处分权的标的物所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的认定,由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的法律逻辑没有厘清,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混乱。本次《民法典》删除了原《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将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物权变动之间的关系厘清,形成前后相继、环环相扣的逻辑推演路径,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民法典时代,法律内部已经实现规则层面的和谐与统一,对于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内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针对民事诉讼监督提出要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的要求。张军检察长明确指出,通过优化监督实现强化监督,即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争取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防止通过粗放式办案片面追求办案数量。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为精准监督在制度层面提供了重要保障,在实践层面,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精准监督重在“精”与“准”,强调在抗诉案件办理的质效与权威性上下功夫,具体而言,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监督对象要精。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着力点,司法必须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在当前民事纠纷日渐复杂化和多元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立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定位,聚焦重点领域中的关键问题,找准监督方向。在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的选择上,要更加准确地回应司法需求。民法典时代,法律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维权意识提升,体现在民事诉讼监督上,必然会有案件数量上升的趋势,既要保证监督体量,又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精准投入,切实有效推进深层次实际问题的解决。

法律适用要准。民事诉讼监督,既要准确掌握程序法,更要准确掌握涉及公民实体权利义务的民事实体法。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抽象,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也反映了民事法律规范与社会经济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成绩有目共睹,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治建设既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对公正司法的需求,还要回应国际社会对政治经济环境法治安全性的要求,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与修改上精准回应了上述需求。民法典时代做到精准监督,不仅要对法律规范精准掌握,还要对立法背后更深层次的法律渊源和指导性原则精准把握,对法律所体现的重点领域经济社会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尤其是在多元化监督视野下,更是要摒弃粗放型追求案件数量、就案办案的传统固化思维,要抽丝剥茧,在案件之外深挖造成司法裁判失范的深层次原因,将监督触角向纵深方向发展。

? 办案效果要好。民事诉讼监督是极具中国本土化特征的法律制度,其功能定位与制度内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通过在民事诉讼领域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多元化的功能与价值。除了在传统的实体纠错、程序保障之外,还在纠纷矛盾化解、公共利益保护、社会治理优化等方面给出“检察方案”。民法典时代的到来,为民事诉讼监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创造了必要条件。

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具体举措

理念一新天地宽,精准监督理念的树立与推行,必将对民法典时代民事诉讼监督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工作机制上产生影响。下面就谈一下在民法典时代精准监督的具体举措:

在监督标准上进行抗诉必要性审查。

抗诉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刚性手段,对裁判稳定性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具有重大影响,必须谨慎适用。目前,检察机关的抗诉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举的13项内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把握上述内容,对生效裁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抗诉案件不仅仅考量合法性,还需要对案件的抗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即综合考量案件抗诉后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而言,就是要结合生效裁判作出时的社会背景和政策性导向,对裁判失当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发掘,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法律。例如,对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的,不宜抗诉;对程序瑕疵,但处理结果相对公正的,不宜抗诉;对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具有社会倡导性、维稳因素等司法裁判,不宜抗诉。

合理确定监督方式。

在制度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确立了多元化的监督方式:对于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必须通过抗诉方式监督;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不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对于存在说理瑕疵、程序瑕疵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监督。此外,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每一年度中还通过与法院座谈,发送诉讼监督通报的方式,不断提升监督成效,与法院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推动完善工作机制。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既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创造了机遇,也对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面对新的社会问题和繁复庞杂的法律规定时,要实现精准监督,必然要以工匠精神对案件进行精准判断。为了进一步提升监督的权威性和精准性,在工作机制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繁简分流工作办法、监督案件专家论证程序、听证程序等,这些具体的工作机制背后都蕴含着精准监督的监督理念。

(供稿:市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第六检察部(民事诉讼监督部))

(总第17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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