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等各类用工模式的特点及辨析 | 附16个典型模板
我国用工模式发展的两大主线
我国用工模式概览
用工模式类合同与服务类合同
用工模式辨析与选择要点
01 我国用工模式发展的两大主线
我国的用工模式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从“直接”到“间接”的发展过程。
从“单一”到“多元”。
即从原来的标准劳动用工为主,发展到现在标准劳动用工、非标准劳动用工、非劳动用工等多元化用工并存。
从“直接”到“间接”。
即从企业自行招工用工为主,发展到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间接用工并存。
各类用工模式的主要特点、典型文本可见下表。
1. 劳动关系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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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灰色版块代表个人与接受服务的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不适用劳动法规;
(2)典型文本前面编号是该文本在“中国合同库”中的编号;
(3)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与企业用工模式没什么关系,因此本文不再进行进一步说明。
可以说,当一个企业需要他人提供服务时,可以选择或可能建立的用工模式不外乎上面这些。也就是说,当一个人为一个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时,总能在上面的表格中找到对应的模式。
用工模式类合同是指《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劳动用工卷》里面讲述的,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非劳动关系及混合用工模式下的签订的合同。服务类合同则是指《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常用合同卷》中提到的“服务类合同”,是包括承揽、委托、行纪等有名合同和医疗、培训等无名合同在内的一个合同大类;只要一方出钱,另一方提供服务、劳务的,即可归于“服务类合同”。
这两大类合同之间有一些关系,有必要适当说明:
1. 劳动关系下的合同与“服务类合同”互相之间基本上没有参考性。
这里说的“劳动关系下的合同”包括劳动关系下的劳动合同、专项用工协议等,还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虽然可以认为劳动关系下也是个人为单位提供服务,但是在现代国家,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已经与一般服务合同下权利义务大不相同。因此劳动关系下的合同就与服务类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大不相同,权利义务也大不相同。
从起草审查的角度,这两类合同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参考性,起草审查劳动关系下的合同时,必须审慎考虑劳动法规的特别要求。
2. 非劳动关系下的用工模式类合同可以同时参考“服务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
(1)当个人向单位提供服务时:需要考虑是否会构成劳动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时的也要考虑雇主责任风险。
如果确实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合同起草审查的其他方面,这类合同完全可以参照“服务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同时明确双方的关系与责任。
(2)当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或包工头为发包方单位提供服务时:有必要考虑发包方是否会与个人形成劳动关系,或发包方是否要对个人承担特殊责任。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合同起草审查的其他方面,也同样可以参照“服务类合同”的起草审查要点。
因此,起草审查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类合同时,一方面可参照《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劳动用工卷》中第2单元的内容,另一方面可参照《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常用合同卷》中“服务类合同”的说明。
用工性质要确实符合非劳动关系; 尽量有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注意防范雇主责任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