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由一起命案谈客观证据的审查思路

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重口供、轻客观性证据”的情况大幅改善。因此,案件的错诉、错判最重要的因素一般源自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不到位、把关不严。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在办理“命案”中如何对客观性证据进行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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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凿性优先

在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中,对于能够查实的确凿性证据应当优先使用。关于“证据确凿”问题,通过言词证据一般是难以实现的,而通过客观性证据在一些案件中可以认定某些证据是确凿的。对于该类证据,应遵循优先使用的原则,并以此为基点验证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在案件中不具备有效的确凿性证据的,则按照以下审查方法及顺序进行理性审查。笔者以办理的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为例。该案客观性证据中有确凿的证据,也有与指控相反的证据。

基本案情如下:犯罪嫌疑人许某(女)于某日15时许,与被害人张某至某小宾馆207房间住宿。次日14时许,该小宾馆业主催缴住宿费时,听到房间内有女人的喊叫声,其立即拿钥匙打开房门见一男一女躺在床上、地上有血迹,遂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死者系张某,伤者系许某(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他人用易挥动锐器砍击致右颈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某头部及双上肢损伤致失血性休克系重伤。该案证据情况有:许某经救治后到案,即对杀害张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场提取一把菜刀,经许某供述,系其杀害张某所用凶器,经许某丈夫辨认系许某家菜刀,其上所检血迹DNA与许某DNA一致。张某胃内容检出喹硫平成分,经许某供述,系其给张某服用。许某供称与被害人张某系情人关系,到案后始终认罪,但对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和细节,有的不供述,有的供述后多次出现反复,且无相关证据印证。

经审查,该案中有大量证据存在疑点,但能够认定的确凿性证据有三:一是案发现场勘查显示,被害人张某头面部、颈部被砍20余刀(已死亡),犯罪嫌疑人许某(女)头部受伤、双上肢受伤,由120施救(此证据有现场勘查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医院接诊救治记录及现场勘查人员、报案人、施救人等证言印证);二是被害人张某的胃内容检出喹硫平成分(一种致身体无力的药物)、犯罪嫌疑人许某的尿液经检测无此成分;三是案发现场房间经勘查,出入口只有一窗一门,案件被发现时,门(报案业主陈述)与窗(案发时为冬季,外封塑料布完好)均呈闭锁状态,侦查实验证实,在门外不通过钥匙无法打开房门。根据此三份证据,能够确认伤者许某在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份,她与该案无法脱离关系的事实已经确定。对确凿性证据的优先提炼、使用,很大程度上帮助办案人把握住诉讼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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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力确认

可以说,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证据,其证明力的确认至为关键。一些冤错案件中,出现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的尴尬大多是采信了不具有证明力的客观性证据所致。因此应当充分提高警惕,对基础性客观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进行必要的确认,依靠科技手段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身份认定进行严格把关。

上文提及的许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也涉及证据的证明力确认问题。该案证据中“现场提取一把菜刀,经许某供述,系其杀害张某所用凶器,菜刀上所检血迹DNA与许某DNA一致”,此份证据结合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显示的证据信息是:现场提取的一把染有大量血迹的菜刀,经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其杀害被害人的凶器,但是菜刀上检测的血迹是犯罪嫌疑人的、不是被害人的;而现场勘查、尸检及照片均确凿地证实被害人头面部及颈部被砍20余刀,根据此证据认定所检菜刀系该案凶器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且缺少能够合理排除矛盾的证据。为此,侦查机关反复补证,经当地、省级、公安部、中国刑警学院的四个鉴定机构对菜刀上的血迹进行鉴定,均未检出被害人血迹,相关鉴定机构对该证据的判断仍是根据此证据认定所检菜刀系该案凶器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且缺少能够合理排除矛盾的证据。具体分析相关情形,可能有三种:一是凶器(菜刀)上有血迹但未检出(已检不少于19处);二是凶器经过处理(洗涤);三是另有凶器和他人作案。

第一种情形的可能性基本为零。第二种情形的可能性存在,经咨询法医学专家,此菜刀上血迹如经过洗涤可致无法检测出被害人血迹符合逻辑和经验,从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显示,案发现场房间斜对面即是卫生间,即具备对凶器进行洗涤的客观条件,需要证据印证的是,如:犯罪嫌疑人行凶后对凶器进行处理的供述(无)、邻近案发现场的卫生间内发现洗涤凶器血迹的痕迹(但当时未对邻近房间的卫生间进行勘查)。第三种情形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如:该案有作案嫌疑的相关人员(如许某丈夫和儿子)是否有作案动机并有作案时间?能否固定证据进行佐证?

对于前两种情形,经过补证与分析没有实质性进展。对于第三种情形,经过补充许某丈夫和儿子的证言、其丈夫就职单位同事证言及单位考勤簿、通讯设备等证据,也均未能得出确定结论。至此,菜刀作为该案凶器不能确认其具有证明力,还需要通过已经确凿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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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重塑

  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言词证据相比,是司法人员在查证案件事实过程中所记录的客观事实情况,具有客观性特点,但由于司法人员的认知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在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这种“客观性”也是相对的,应辩证看待这些对案件有重要证明作用,但其本质上依赖于“人”的客观性证据,除对证据资格、形式、程序等进行常规审查外,还应对其实质上的真实程度进行审查,排除侦查人员、记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推测、判断和评价等主观性内容,审查各种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是否能与笔录相佐证。有疑问的,应对证人、见证人进行询问,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重塑。

上文所述许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涉及三个证据的证明力不能确认的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供称凶器是现场提取的菜刀,但上面仅有犯罪嫌疑人血迹,其到底是不是凶器?这个问题涉及物证与案件的关系、物证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问题;二是犯罪嫌疑人供称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但案发后由于未及时固定二人系情人关系的客观性证据,能否认定二人的情人关系,需要明确;三是犯罪嫌疑人供称被害人胃内容检出的喹硫平成分系其所为,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能否认定其供述的真实性?该案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都是正常身材,此点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作为一名女性独自砍杀男性20余刀,并致男性死亡是否符合客观逻辑?这是公诉要素中“何行为”的问题。

关于第一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称是被害人先砍自己,自己夺下被害人手中的刀砍死被害人的,这与菜刀血迹鉴定不符合。经过公诉人的开导,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其砍死被害人后,用现场的袜子、被褥擦拭菜刀血迹,又采取自杀方式砍伤自己。根据此供述,公诉人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对犯罪嫌疑人所受伤情进行鉴定,得出了系自伤的鉴定意见,进而佐证了现场菜刀是凶器的证明力问题。关于第二点,通过引导侦查机关查找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的着装,尤其是内衣裤,后在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所着内裤上检出被害人血迹及精液,确定了二人的情人关系,以排除仇杀等其他动机。关于第三点,通过提讯,与犯罪嫌疑人深入交谈,获知喹硫平的来源,并获知被害人胃内的喹硫平是犯罪嫌疑人在等待被害人过程中,用携带的菜刀木把将药片碾成碎末溶入被害人饮品中,让被害人服下致使被害人无力的,据此引导侦查机关对菜刀木把进行拆卸性鉴定,得到了确定性结论。通过隐蔽证据佐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经过,这些都是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重塑的过程。

原文载于2017年《人民检察》第22期,有删节。

《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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