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2021年8月1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工作职责,规定了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移除的条件及程序,提出了正面清单企业差异化监管措施。《办法》已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整理解析如下:
根据《办法》规定,为体现优化执法方式,鼓励守法经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正面清单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实施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正面清单企业的检查以非现场方式开展,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但因群众信访举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确需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
对正面清单企业按需开展帮扶,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对正面清单企业非现场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先交由企业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本执法机构负责同志同意后才能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正面清单企业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者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以下要求的企业均具备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条件:
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
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五年内未发生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正面清单企业纳入流程有5步具体如下:
第一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名单,同时,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也可主动向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申请。
第二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拟纳入管理、提出纳入管理要求的企业开展全面检查。
第三步:检查符合纳入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第四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月1日前发布正面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或本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步: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报省厅备案。
对正面清单企业免于现场执法检查,不等同于“不管不问”“降低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在清单有效期内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及时了解企业现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这也是防止对正面清单企业“不管不问”“失于监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办法》明确了正面清单企业严重违法的惩处措施,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充分肯定,是对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的充分信任,正面清单企业应该珍惜这份信任和荣誉,为其他企业立标杆、做表率,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原文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正、严格标准、重点保障、差异化监管、激励守法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条件的,可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
第六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提出纳入管理申请的企业是否符合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检查。
第七条经查符合纳入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第八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月1日前发布正面清单,发布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本地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工作日,下同),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面清单公示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九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并于3日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条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正面清单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
第十一条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的正面清单的纳入和移出条件、管理措施、监管方式等由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特殊时期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其移出正面清单,予以公示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其他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第十五条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正面清单企业采取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第十八条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同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执法监管频次,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在移动执法等信息系统中设置正面清单工作选项,实现非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面清单管理工作不落实、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企业监管失察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