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讲堂】资本项目案例分析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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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案例描述:A企业为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为中方1,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2018年5月,该企业被外方1并购,并购形式为转股并增资:外方1以人民币1500万元购买中方1的全部股权,同时对A企业增资1500万元,A企业由内资企业变为外商独资企业。根据外方1投资计划,转股部分于2018年年底前向中方1划转完毕,增资部分分三年由境外汇入A企业,每年汇入500万元。截至2020年7月,尚有500万元投资资本金尚未到账。
2020年7月,因疫情影响,外方1资金紧张,拟对A企业进行股权转让,以1200万元的价格向中方2转让其对应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已实际出资的股份股份,同时,向中方2转让尚未到账的资本金500万元对应的股权。
问题:(1)2018年5月,对标的企业A公司进行FDI登记时,主要涉及的业务模块有哪些?请简述办理录入要点或主要修改要素。分别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有哪些?
(2)2020年7月,对标的企业A公司进行FDI股权转让登记时,应按顺序分别进行哪些登记?
参考答案:(1)主要涉及到两个业务模块,共生成3张《业务登记凭证》。第一步,在“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内转股并购设立登记”模块办理转股并购登记,分别录入FDI专有信息、转让注册资本等中转外信息以及出资方式等信息,登记后会生成两个《业务登记凭证》。应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即中方1,用以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将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即A企业,以作为企业完成外汇登记的凭证。第二步,在“境内非金融机构—FDI义务登记”模块,凭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为企业办理增资登记,将注册资本变更为2500万元,并对持股比例等信息进行变更,出资方式选择为境外汇入。完成增资登记后,系统会自动弹出《业务登记凭证》,与之前转股并购业务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是一致的。
(1)在对A企业进行增资变更登记时需分两步,即“先转实际后转义务”。具体为:第一步,在“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内实际出资转股”登记模块办理转股登记,将外方1的实缴资本1000万元变更至中方2名下;第二步,在“境内非金融机构—FDI义务登记”模块办理义务变更登记,减少外方1的出资义务500万元,增加股东中方2的出资金额500万元。
42、案例描述:2019年6月1日境内某非银行债务人A从境外关联企业F借入外债美元1000万元,2019年6月7日已通过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2019年6月15日向银行申请开立外债专户。2019年6月20日,境外企业F向债务人A汇入美元1000万元外债款项。2019年6月23日,债务人A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提款。2020年4月20日,债务人A与企业F协商一致,提前归还外债本息。2020年4月27日,债务人A通过银行向境外企业F汇款支付外债本息。2020年5月9日,债务人A向银行申请注销该笔外债签约登记。
问题:(1)债务人进行外债提款时,根据2017年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需要审核哪些材料?
(2)债务人A归还外债本息时,根据2017年版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需要审核哪些材料?
(3)银行在办理外债注销时,重点查看外债控制信息表哪些信息?
参考答案:(1)办理外债提款入账银行应审核的资料包括:①《业务登记凭证》②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2)银行为企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时应审核的资料包括:①《业务登记凭证》;②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③非银行债务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④办理付息业务的,还需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3)银行在办理外债注销时,应重点关注控制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是否与申请主体实际情况一致,包括“外债专户—已开立有效账户总数”是否为0,“外债提款—累计流入资金”是否在总额度范围内,“外债还本—累计还本金额”是否等于“外债提款—外债流入金额”,“外债付息—累计付息金额”是否与债务合同相符等。
43:JN汽车服务公司是由两个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自然人孟*持有JN汽车服务公司80%的股权。2018年10月,孟*在香港设立香港YG网络公司,股本总额550万港元。2019年3月,香港YG网络公司公司返程投资JNYG网络公司,投资总额2亿元,注册资本1.6亿元。
2020年3月18日,孟*在JN农行为香港YG网络公司办理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业务。JN农行审核留存了《操作指引》规定的要件资料,为其办理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系统显示,香港YG网络公司(主体代码FC2020144531)投资总额550万港元,出资形式为现汇出资,投资义务为550万港元。
2020年3月27日,JNYG网络公司在JN建行办理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JN建行审核留存了《操作指引》规定的要件资料,为其办理了基本信息登记。系统显示,股东香港YG网络公司的主体代码为361326540,是否返程投资中选择为“否”。
问题1:JN农行为香港YG网络公司办理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特殊目的登记时,除了审核《指引》规定的要件外,应该关注哪些风险点?在系统操作中,是否存在错误行为?
参考答案:1.上述案例显示,香港YG网络公司设立时间早于申请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时间一年多,银行应先确认此笔业务按照新登记办理还是按照补登记办理。按照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因此,银行应首先确认孟*是否对香港YG网络公司出资。如果确认孟*已出资,应告知孟*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
2.要确认孟*在境外设立香港YG网络公司是否以境外融资为目的,是否存在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如果不存在或潜在返程投资框架,无论是否已经出资,银行都不能为其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3.JN农行为孟*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出资形式不应登记为“现汇出资”。按照目前管理规定,境内个人出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其中境内部分是指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不允许境内个人直接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注册费用除外)。因此出资形式应选择“境内资产或权益”。
问题2:JN建行为JNYG网络公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审核环节应关注哪些风险点?在系统登记环节,应按照什么顺序操作?上述案例中是否存在登记信息错误信息?
参考答案:上述案例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企业均有”YG网络”字样。所以,银行在审核环节,首先应确定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果外国投资者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控制,在资本项目系统中应标识为“返程投资”。同时,要确定外国投资者是否为合规合法的境外投资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企业。上述案例中,JNYG网络公司的境外投资者-香港YG网络公司,为孟*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JN建行应先确认是否已经办理过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在进行系统登记时,银行应该按照“先建立主体档案-录入协议登记信息-复核确认--打印业务凭证”的顺序进行操作。在建立主体档案时,应先确认该主体是否已在系统存在,如果已经建立档案,无需再次建立新档案。
上述案例中,香港YG网络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已完成登记,系统中已经形成主体代码FC2020144531,所以JN建行在建立主体档案环节,不应再建立主体号号码为361326540的新档案,应在协议登记环节直接选择主体代码FC2020144531的主体档案。同时,根据案例中的实际情况,是否返程投资选项中应选择为“是”。
44:Y企业为辖内1家由香港X企业全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XX路XX号,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X企业计划使用其在境内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资金进行出资,现向JN银行申请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JN银行在审核并留存《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规定的要件资料后,为其办理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系统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步,在资本项目系统“主体档案”模块,直接通过“新建”功能,分别建立了Y企业,以及其境外股东X企业的基本信息。登记完成后,系统显示Y企业住所/营业场所为“370000山东省”,所属外汇局为“山东省分局”,机构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XX路XX号。
第二步,通过“FDI义务登记”模块,完成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登记完成后,系统显示境外股东X企业出资方式为“境内划转”。
第三步,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后,交由企业保管。
问题1:本案例“第一步”中,JN银行主体档案信息建立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一是未通过“主体档案”模块,查询登记业务中涉及的股东是否已存在基本信息,而是通过新建功能,直接建立了股东基本信息。二是通过“主体档案”模块,新建境内非金融机构信息时,“住所/营业场所”应按照属地原则,选择到最准确(最小)的行政区域。JN银行选择了“370000 山东省”,而非“3708** 济宁市(或**县)”,导致“所属外汇局”为“山东省分局,出现企业所属外汇局错误的情况。
问题2:本案例第二步中,境外股东X企业出资方式选择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选择那种出资方式?
参考答案:JN银行出资方式选择不正确,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出的资本金,出资方式应选择“境外汇入”。
45.境内企业A是一个由境内个人B和境内企业C共同出资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共1000万人民币,其中,B出资200万人民币(已实际投资到位),C公司出资800万人民币并拟增加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因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现香港D公司决定以10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B全部股权,转股对价以美元现汇支付。同时,香港D公司以8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C公司拟增加的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出资形式为美元现汇。
(一)请简述并购后A企业的注册资本及持股比例。
(二)简述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包括哪些登记模块。
(三)简述登记完成后银行应该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类型。
解析:(一)本案例是一个增资并购和转股并购相结合的业务,一方面B通过股权交易将原200万元人民币的资本投入成功变现获得100万美元的收入,从餐饮公司退出;另一方面香港D公司通过购买股权(200万元)和认购增资(500万元)获得了46.67%的股权(即7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并购后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万)人民币,其中,外方D占(46.67%)的股权,C占(53.33%)的股权。
(二)在系统登记时,分别在两个模块下办理,转股并购部分在“对内转股并购设立”模块下操作,增资并购部分在“FDI义务登记”模块下操作。建议先登记转股并购部分再登记增资并购部分。
(三)通过转股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协议生效后有两张业务登记凭证,股权出让者凭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FDI境内机构转股中转外”的业务登记凭证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保存以“14”开头的“FDI对内义务出资”的业务登记凭证,作为企业完成外汇登记的依据,并可用于办理后续业务或年度报告业务。银行应将业务编号以“16”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B,用以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将业务编号以“14”开头的《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A,以作为企业完成外汇登记的凭证。
46.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注册人民币300万元。共有3个股东,其中中方股东B出资100万元,占比33%,实际到位50万元;外方股东C出资100万元,占比33%,实际到位100万元;外方股东D出资100万元,占比34%,实际到位50万元。后A企业股权发生变更,中方股东B将10万元的未出资股权转让给D;C将已出资的10万元股权转让给D,两笔股权转让均为平价转让。
(一)简述股权转让业务分别在系统中如何办理;
(二)简述股权变更后A企业的股权架构及各股东实际到位金额,并计算D的跨境流入额度。
案例解析:
(1)一是中方股东B未到资股权转让应在“FDI义务登记”模块下办理,B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改为90万元,D股东注册资本改为110万元。二是外方股东C已出资股权转让应在“对内实际出资转股”模块下办理,C股东(出让方)将注册资本10万元转让给D股东(受让方)。
(2)股权变更后,A企业的股权架构变为:中方股东B出资90万元,占比30%;外方股东C出资90万元,占比30%,实际到位90万元;外方股东D出资120万元,占比40%,实际到位60万元,D的跨境流入额度为60万人民币。
47.某市1家境内上市公司A,部分外籍员工企业参与该企业实行的股权激励,A公司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45天,带着准备好的书面申请、《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和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银行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审核、批准等工作,并为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问题:请指出该案例中操作不当之处,并改正。
参考答案:
(1)办理时间、受理主体不当。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 日内,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
48.2019年1月1日,外国投资者在H银行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前期费用账户。2019年2月1日收到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前期费用10万美元,2019年2月3日办理前期费用结汇3万美元,用于境内使用。2019年3月15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甲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H银行为甲公司办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出资方式为境外汇入200万美元。2019年3月16日,H银行为甲公司开立资本金账户。2019年3月19日,外国投资者汇入投资款190万美元,甲公司采用意愿结汇制,当日将资本金全部结汇入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2019年3月20日,H银行将前期费用账户资金7万美元结汇后入甲公司结汇待支付账户。2019年3月22日,H银行为甲公司办理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2020年5月1日,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50%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内乙公司,股权转让对价150万美元,H银行为甲公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为乙公司开立资产变现账户。2020年5月2日,乙公司购汇150万美元入资产变现账户后对外支付。H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总共有几处错误?
参考答案:
H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总共有五处错误。
一是H银行为甲公司登记的出资方式错误,正确的出资方式应为境外汇入197万美元、前期费用结汇3万美元。
二是H银行将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后入企业结汇待支付账户错误,应将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直接汇入甲公司资本金账户。
三是H银行在为甲公司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前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错误,应先为甲公司办理货物出资入账登记,后办理资本金结汇。
四是乙公司作为股权购买方,无需开立资产变现账户。H银行为境内乙公司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并将购汇资金入账的操作错误。
49.2020年3月18日,境内甲公司办理外债签约登记1笔,金额200万美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6月18日,无提前还款条款。3月20日,甲公司在H银行开立外债专户,收到境外借款人汇入资金200万美元。3月22日,甲公司通过意愿结汇将上述资金结汇入企业在H银行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5月1日,甲公司向外债专户划入资金100万美元,用于提前偿还部分外债,H银行为甲公司办理了资金汇出手续。6月17日,甲公司向H银行提出以企业经常项目结算账户自有欧元偿还到期债务,H银行为企业办理了还本付息手续。
2020年4月18日,甲公司办理外债签约登记1笔,金额300万美元,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6月18日,有提前还款条款。4月19日,甲公司在H银行收到上述借款资金,H银行将借款资金入企业原有外债专户,并按照企业要求于当日通过意愿结汇将企业借款资金全部结汇后入企业原结汇待支付账户。6月1日,甲公司购汇300万美元放入经常项目账户用于提前偿还上述借款。6月19日,H银行为甲公司办理了外债还本手续。H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总共有几处错误?
参考答案:
H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总共有五处错误。
一是无提前还款条款的外债不能办理提前偿还。
二是外债签约、提款、还款币种应一致,H银行为甲公司办理的用欧元自有资金偿还美元外债的业务违规。
三是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不能共用一个外债专用账户。H银行将甲公司第2笔外债借款解付到甲公司第1笔开立的外债专户的做法不合规。
四是6月1日,甲公司通过经常项目购汇用于外债还款错误,还款资金应购汇划入外债专户;
五是6月19日对外支付外债资金,购汇日期与实际付汇日期间隔超过了5个工作日。根据法规,还款资金仅能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
50.2019年1月,中资非金融企业A于2019年向香港企业B借入外债100万美元,期限为1个月,外债开立账户为境内银行C,到期后A企业如期返还本金及利息,在确认A企业不再发生提款的前提下,C银行要求A企业在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外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请问银行的做法正确吗?
参考答案: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文第六条规定: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因此,银行可以直接为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且无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