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赠给儿媳钱 起诉要回被判驳回!婆婆这样做 就能要回钱。。
2015年 12 月 15 日,王强(化名)与张丽(化名)结婚,但从 2017 年年底
起就一直分居。
2016年 7 月,儿媳张丽向婆婆表示其身体状况不太好,需要资金调理身体以便怀孕,希望婆婆可以出借款项以调理身体。婆婆称:“我考虑到张丽表示调理身体所需资金属于借款,目的是为家庭增添子嗣,而且她表示 2017 年春节后即还钱,于是我同意了她的要求。”
2016年 7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 月 27 日期间,婆婆分 11 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丽提供资金,共计 24500 元。
后婆婆得知张丽借钱没有用作调理身体,而是用于奢侈品消费,且张丽及其家人与丈夫王家就此前的其他经济纠纷亦无法达成和解,拒绝清偿款项,故婆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丽返还借款本金 24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张丽辩称:“我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婆婆在我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的 24500 元属于婆媳之间的赠与,并非借款,款项用途为调理身体以便为家庭增添子嗣,并无任何借贷的合意。
同时,根据付款情况显示,婆婆的转账模式符合父母与子女间数额较少的资金往来,与父母、子女间高额、一次性的借款关系不符。故婆婆主张上述款项系借款,既没有事实依据,更损害了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亲情而进行小额款项赠与的美好公序良俗。”
资讯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方弘: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4500是赠款还是借款,婆婆认为是借款,媳妇说是赠款,这24500到底是赠款还是借款呢?
谭瑛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婆婆需要对24500元是借款进行举证。
首先,婆婆要证明她确实给了儿媳24500元。
其次,婆婆要证明24500元是借给儿媳的。
而本案儿媳主张24500元是赠与而不是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17条, 原告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诉讼纠纷,被告抗辩称:“这是还你的钱”或者说是其他法律关系,那么被告要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被告提供证据之后,原告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比较特殊,是婆媳关系,和其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太一样。司法实践中,两人在没有这种特殊的亲情关系的情况下,一人转账给对方说是借款,对方在没有其他证据反驳转账凭证是借款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
民间常说:“凭着转账凭条就能打赢官司。”
如果两人有特殊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就不这样认定。我们国家亲属关系之间存在相互赠与财产、互帮互助的习俗,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赠与财产的情况非常普遍。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存在款项交付就不能一定认为是借款,除了有交付凭证的证据以外,还需要当事双方达成借款的和意,证明这个钱是借的而不是赠与。
本案中,婆婆应该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首先,从案情的表述来看,婆婆仅仅能够证明在这个期间给了24500元钱,但是她没有提交其他的证据(书面借条)。
其次,婆婆不仅没有书面借条,也没有当时她们关于借款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是借款意思的证据。
而被告儿媳抗辩更加显得合乎情理。儿媳认为这笔赠与是为了让她调理身体,为家庭增添子嗣,对于款项用途双方是认同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没有提交非常充分的书面证据,但是我们认为抗辩是符合生活情理,而且符合民间交易习惯的。
儿媳指出婆婆转账分多次给钱,实际上不符合一般借款的交易习惯,民间交易习惯一般一次性全部给付。而本案中相对少的金额还分为多次。
所以,综合本案证据来讲,我认为儿媳的抗辩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交易习惯,双方应该是赠与关系而不是借款关系。
方弘:如果是赠款,是否婆婆就要不回来这笔钱了呢?
谭瑛律师:《合同法》规定,赠与已经履行的是很难要回来的。在赠与没有履行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本案已经履行了。
但是,这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例外,即赠与虽然已经履行,但是仍然可以撤销。《合同法》192条规定: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第二,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如果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实际赠与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关系,把钱要回来。
本案关键点在于婆婆和儿媳都认可婆婆给儿媳的钱是用来调理身体,以便为家庭增添子嗣。从赠与的目的来看,这笔钱是用来调理身体,购买营养品等,而不是购买奢侈品的。
如果婆婆有证据能证明儿媳拿钱没有用于买营养品,而是去买了奢侈品。我认为作为受赠人一方媳妇是违背了当时赠与人给付钱的目的,相当于违约。
一个案子只能有一个案由,本案诉讼是以借款纠纷为案由,但借款的证据确实不充分。所以,这个案子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婆婆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之后,法院也认定了她们之间的赠与关系。婆婆可以另案起诉撤销赠与。如果婆婆有证据证明儿媳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儿媳是用来买奢侈品的。那么,婆婆是有希望把钱要回来的。
法院审理认为:婆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在案款交付时已经达成借款合意,且
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者亲情而赠与款项的可能性,
婆婆要求张丽归还 24500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婆婆的诉讼请求。
方弘:如果婆婆还想继续起诉可以尝试谭律师的建议,有时候看待案件的角度不同、技巧不同、甚至案由不同,最后都有可能决定案件的成败。所以,一些人经常会问,为什么要花那么多钱请律师?其实,律师的价值就在于此。
同时,家人亲属之间借款经常是不需要打借条的。但是,一旦关系闹僵或者因为其他问题借,钱方想把钱要回来就非常困难了。尤其是婆婆把钱给儿子儿媳的情况,如果后期儿子儿媳两人感情不好,离婚了。婆婆想把钱要回来,又没有任何字据就非常难要回了。家人之间的赠与或者借款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谭瑛律师: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非常多,特别是父母给小孩买房的情况。小两口结婚,父母一般会支付首付,甚至是给付大部分房子的钱。但最后两个人离婚了,父母就觉得不划算,想要回这笔钱。但是,打官司是讲究证据的,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所以,父母在出资时候,就要把这笔钱的性质进行明确。
我建议,在借款当时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打借条。
首先,把支付款项证据保留好,最好不要现金支付,一般是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比较容易保留证据。
其次,要让对方打欠条。如果涉及到儿子儿媳,最好让配偶双方向自己共同出具借条。
有了借条,你就有了主动权。以后想不要这笔钱,你可以选择不要。如果还想要这笔钱,那么你的债权还是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最后,我认为专业的事情需要交给专业的人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是非常关键的,需要从哪个切入点进入,主张什么样的权利,往往成败就在此一举!
方弘:其实,维护亲情的好办法不是基于信任和情感而不好谈法律,而是有法律的护航,亲情才经得起考验。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