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员工免除挂靠单位赔偿责任的声明因违法无效
作者: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正文】字体大小 ( 大中小 )【摘要】单位为个人提供资质违法挂靠,员工虽声明免除其法律责任,法院判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案情】2013年4月,赵某以挂靠形式借用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劳务公司)资质承建了巴哈马的工程。于某经赵某招用至该工程工地工作,工种为木工班长,工资由赵某结算、支付,支付形式为平时支付生活费,剩余年底一次性结清。2015年2月,于某离开巴哈马工程工地回国。2015年2月17日,金坛劳务公司向于某出具了承诺书1份,载明:我公司承诺赴巴哈马回国人员剩余工资及补贴于2015年3月18日前全部结清,如在2015年3月18日前未清,本公司承诺每人补偿违约款壹万元/天。2016年2月6日,赵某向于某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于某巴哈马工资及奖金77893元,2016年8月30日前结清。同日,于某向金坛劳务公司出具了声明1份,载明:本人赴巴哈马工程工地的工资及奖金与金坛劳务公司早已结清,与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2017年6月1日,于某向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金坛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5458元及未支付工资的违约金43091元。该委驳回其请求后,于某不服,诉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劳动者诉称:金坛劳务公司于2012年将我招用到巴哈马工程务工,委派赵某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截止2017年春节前,金坛劳务公司尚欠我工资139713元。金坛劳务公司承诺,如不付清我剩余工资,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为维护我利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诉请。用人单位辩称:我公司已于2016年2月6日前付清了于某的所有工资及奖金,于某出具了与我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的声明,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经营者违反规定借用资质承包建筑工程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出借单位与个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赵某以挂靠形式借用金坛劳务公司资质承包建筑工程,违法招用于某在该工程中工作,于某付出了劳动,当其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损害时,资质出借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应对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涉巴哈马工程是赵某个人承包负责施工的,相应的劳务工程款应由其支付。于某已经向赵某提供了劳务,赵某与于某就工资进行了结算,现于某要求赵某给付所欠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金坛劳务公司作为资质出借方,应当明知禁止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而违法承包,故应在本案中对赵某所欠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于某于2016年2月6日向金坛劳务公司出具声明中关于免除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判令赵某支付于某工资及违约金,金坛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实务要点】我们之前刊登过有关资质出借和挂靠的案例,本案中虽然劳动者已经声明,与资质的出借单位结清工资,再无任何经济和法律纠纷,但出借单位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首先,为了防止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行为,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将相关工程或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因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样做为了保证工程或业务质量,也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其次,本案中用人单位出借资质,为个人承接的工程提供挂靠服务,也是被明令禁止的,为了避免违法发包和挂靠,在整个挂靠过程中,如果发生欠薪、人身损害、质量等纠纷,很多资质出借单位都会被判定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员工承诺放弃对用人单位追责,也同样是无效的。请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最后,本案另一点要提示的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违约金一般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也可以约定确定的标准或金额,但不能过高,如同本案本金不到8万的情况下,违约金每天1万元,违约金显然高的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