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转外检查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保患者住院后,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为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为辖区内转院,转往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为辖区外转院。住院期间转其它医疗机构检查为转外检查。
第三条 辖区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
第四条 辖区内转院的医保患者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自费部分,自付比例),由个人以医保IC卡或现金支付,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第五条 辖区内住院期间转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直接与参保患者结算,每月汇总后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统一报送与其签订协议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辖区外转诊转院手续:
1、接诊二、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多方会诊检查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我市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以及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
3、本市无条件开展治疗的疾病。
第七条 医保患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时,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后,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备案并加盖业务章。
第八条 市本级及金台、渭滨两区参保患者转往辖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市第二康复医院也可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第九条 医保患者(或代办人)持转院申请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后即可转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当次转院审批手续两个月内有效,超出两个月的应重新办理。
第十条 转外就诊完毕返回时,应向就诊医疗机构索取相关资料,并由患者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托管单位医保专职人员)送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所带资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