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免予处分不予处分若干问题初步研究
周岩老师(即D老师笔名)授权本号原创发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后,该文现已陆续在官方报刊上发表。其中,对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适用把握、执行落实上,本号曾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一文中加注讨论,但仍有未及之处,本文进一步探讨,仅供研究中参考。
一、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党纪规定
关于不予处分,《条例》总则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根据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2015年《条例》释义起草的有关资料,一般认为,不予处分是指根据已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审查人有违反党纪的行为,不能追究其纪律责任的,或者被审查人违纪行为显著轻微,可不以违纪论。例如,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十条曾规定,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2018年《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均规定,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相关违纪,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由此可见,免予处分的前提是被审查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本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予处分则行为不一定构成违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由于免予处分已经覆盖了警告、严重警告这两个区域的从轻处理,所以不予处分适用的区域(情节、行为)似应比上述区域更轻微。
二、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政纪规定
《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此,中国人大网官网释义为:“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机关应当给予其处分也即惩戒,但惩戒本身不是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教育公务员的手段,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于处分。这体现了我国处分制度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应当注意免于处分与不予处分是不同的,不予处分是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进行调查后,认为不存在违法违纪情形而不给予其处分,其本来就不应该被处分;而免于处分是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来应当给予其处分,但因为符合特定的条件而免除处分”。可见,党纪和公务员法释义对不予处分一般理解中包括不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从上述规定看,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适用条件均是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关于政务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是否要制作免予处分、不予处分决定书的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对此,周岩老师(D老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一文区分了以下三种情况:
1.监察机关经谈话函询或者初步核实,依照《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不需要再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2.若仅党纪立案,监察机关没有立案的,通常不需要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3.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等规定,对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应当制作书面的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其所在机关、单位。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笔者在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一文学习和加注的过程中已提出个人倾向意见:政务免予、不予处分应与党纪保持一致,对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考虑区分。免予处分是明确已经构成违纪违法,且按其严重程度本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此,政务免予处分应当下达书面的免予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所在单位。但对于不予处分,由于包括情节显著轻微、甚至可能包括不构成违法的情况,似不宜一律要求作出政务、政纪上的不予处分决定书。例如,对闯红灯等交通违法、公共场所吐痰、垃圾分类不规范等轻微违法情形,不宜一律要求作出政务不予处分决定书并归入档案、送达行为人所在单位。再如,在以事立案的责任追究案件中,以及对涉及多人集体违纪违法的,对其中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但对其中情节明显轻微的人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似不宜全体下达不予处分决定书。
当然,对政务上的不予处分,是否必须或者何种情况下需要下达决定书,尚需有关部门正式发文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