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刑辩律师的心态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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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获得无罪或者罪轻判决,前提是案件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上有无罪或罪轻的可能性,律师的辩护只是把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在证据基础上认定事实、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虽会因为立场和角度的不同,会有一定的分歧。但大体上都有共同遵守的原则和方法,不会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律师能做的只是在“限定”范围内辩可辩之事,争可争之理。

正文

因我一直认为律师辩护只能是在“限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事实是什么、有哪些证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当事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虽难以做到像自然科学一样精确预测,但大凡有经验的律师,对结果的估计基本都能做到八九不离十。

获得无罪或者罪轻判决,前提是案件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上有无罪或罪轻的可能性,律师的辩护只是把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如果没有辩护的空间,无论是大律师、小律师,无论是以何种方法和技巧展开辩护,效果都是有限的。

也正因此,当别人向我咨询案件,问如果请我,能做什么、能做到什么时,我的回答都是,这需要看案件事实和证据给辩护留有空间没有,法律适用是否存在争议。

每遇到别人说某某能做到时,我一般回答是,没有那个本事和能耐,检察院和法院又不是我开的。如果我真有那么大的能耐和本事,可以超越事实、证据和法律,我何必这样辛辛苦苦来做律师,换做任何一个行业,都应该比做律师挣钱多。

这样的心态和认识,一定会有人认为我是在妄自菲薄,没有认识到律师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记得有一位年轻律师就曾指责我,说我一定是个失败的律师,所办案件就没有取得过什么效果,才会这样消极和心灰意冷。也会有人认为我这是不会做生意,做律师你都这样说,那当事人有什么理由请你。

其实我也知道,有些律师在个别案件上确实能做到“限定”范围外的效果。但我也相信,那不是靠辩护获得,而是借助了其他不为人知的手段。这与律师真正的辩护没有关系。我认为我只是说了实话罢了。

谁都不会是傻子,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如何在证据基础上认定事实、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虽会因为立场和角度的不同,会有一定的分歧。但大体上都有共同遵守的原则和方法,不会在本质上存在差异。律师能做的只是在“限定”范围内辩可辩之事,争可争之理。

一是在有争议时,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在法律上可争取的利益。

这是刑事辩护律师最为核心的职责,也最能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在这一点上,我赞同律师只有法律真实的义务,并无追求客观真实之责。在律师眼中,只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至于客观真实是什么,律师不用关心也不应关心。

二是在无争议时,以自己的经验和专业为当事人提供好的建议和帮助,避免当事人失去可能在法律上获得宽宥的机会。

如何诉讼虽然不能够改变案件的最终结局,但处理的方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这需要律师以自己的经验和专业为当事人提出建议和帮助,避免当事人举止不当、应对错误失去宽宥的机会。

三是在辩无可辩的情况下,维护当事人作为人基本的权利,得其所得,失其所失。

律师的辩护是让当事人知道有人和他在一起,为他在说话和呐喊,有作为人基本的尊严,得到他该得到的权利,受到他该有的惩罚。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我的出发点不是贬低刑事辩护的作用,恰恰是认为律师很重要。只是反对把刑事辩护神圣化,反对无限度的自我正当化。

这种神圣化和自我正当化的做法很容易摆不正心态,甚至出现归因错误。一旦遇到问题和挫折时,不从自身角度寻找原因,把责任全部推给制度和自己的对手。

我曾经思考和观察过,为什么律师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喜欢自我神圣化和自我正当化。

一是在整体制度和社会还未真正包容和理解刑事辩护,从事刑辩律师地位不高,权利保障不足,容易被误解和被侵犯。用这种方式可以彰显刑事辩护的正当性,提高刑辩律师的地位。

二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和社会公众普通道德观念之间存在冲突,有“帮坏人说好话”的说法。以这种方式可以消减内心冲突,在更高的层次为自己行为寻找正当化的理由。

三是掩饰自己对商业利益的追求,以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方式,博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不把自己吹成一朵花,怎么能买个好价钱。

但不论出于何种理由,都应当充分意识到这种神圣化和自我正当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神圣化的同时必然贬低他人,让人有一种只是律师且只有律师在诉讼中伸张正义,其他人都是一丘之貉的感觉,在破坏正义和法治。在自我正当化的同时,必然是严以律他,宽以待己,受不了一点点委屈,什么都是别人的错。

这既不利于消弭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冲突,相互尊重与理解,也让自己摆不正心态,把自己看成一个受气的小媳妇,不能直面职业所附随的艰辛和痛苦,一天都在抱怨这抱怨那。

其实当律师,做刑事辩护终究只是一份工作,与其一天把自己神圣化和自我正当化,还不如踏踏实实把这份工作做好,少点浮华,多一点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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