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让正义蒙尘
前 言
长期以来,在评价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尤其是出现侵害人死亡结果时,实践中一直持保守的态度。这中间既有“人死为大”传统思维的影响,也与对防卫人提出了过高要求有关。尤其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和没有超过明显限度的限度条件两个方面,对防卫者有一些不适当的要求,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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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长期以来,在评价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尤其是出现侵害人死亡结果时,实践中一直持保守的态度。这中间既有“人死为大”传统思维的影响,也与对防卫人提出了过高要求有关。尤其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和没有超过明显限度的限度条件两个方面,对防卫者有一些不适当的要求,过于严苛。
那种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的说法,虽有言过其实之处,但也充分显现出不认定正当防卫会有多么简单,认定正当防卫有多难。
限度条件将防卫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和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进行比较,实践中往往就采取对等条件,你用拳头我不能用刀,你攻击我非要害部位,我就不能招呼你的要害部位,只能严格限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超出半分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不是正当防卫。在本质上,正当防卫是一种以暴止暴,以恶止恶,你不可能要求遭受不法侵害者,给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讲道理,或者拿起一本刑法书,正告侵害者,你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会是多么的小儿科和荒唐可笑。立法者也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在一般正当防卫外,特别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目的是不要过度的束缚个人实施防卫的手脚,以正正气而灭邪气。
我认为,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时,不应当机械的以条条框框的方式来套用,更不能简单以是否导致严重后果论,应当充分站在防卫者的角度考虑,不能强人所难,对防卫者提出过高的要求。
具体到“昆山龙哥”持刀砍人反被砍死案,就视频所反映的内容,我个人认为:应当认定白衣男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不属于过当,龙哥是咎由自取。用我们四川话就是说活该背时。
首先,龙哥的行为应当被界定为行凶。
从视频看,龙哥一群人显属无事生非,恃强凌弱。尤其在事态已经有所平息,社会我龙哥,人狠话不多,还要冲出去拳打脚踢,展示一下自己的武功。估计是因为身高原因讨不到好,也展现不出自己的霸气,就又从车里拿出长刀,对白衣男子实施砍杀。对龙哥这一行为,根本不用考虑龙哥只是想威胁、找回面子还是真的想砍杀白衣男子,行为的性质已经属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严重威胁到白衣男子的人身安全。在如此气势汹汹下,去要求白衣男子对龙哥的真正意图进行清晰的判断,掂量出手的轻重,实属强人所难。因为龙哥的行凶行为,白衣男子获得了对龙哥实施无限防卫的权利,弄死杀伤不论。
其次,白衣男子的行为不存在防卫不适时的问题。
引发白衣男子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最大的争议点在白衣男子夺刀之后,对龙哥的砍杀行为。龙哥把刀耍飞了,是否意味现实危险已经消除,侵害已经结束;龙哥被砍伤后,负痛逃跑,是否已经失去继续加害能力,白衣男子再继续补刀是否已经属于事后防卫,是一种报复伤害行为。
我认为,立法者之所以规定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原因不仅在于这些暴力犯罪一旦得逞,会给被侵害者造成严重的后果,为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应给予防卫者更大的自由度,在防卫的手段和方法上不做过多的限制和约束。而且实施此类暴力犯罪的人具有很高的人身危害性,不采用高强度和不计后果的方式进行防卫,是很难以彻底消除这些犯罪的现实危险性。防卫者在防卫过程中可能会短暂时间内占据上风,危险表面消除,但如果就此要求防卫者停止防卫,会给施暴者反扑和继续实施侵害的机会,让防卫者再次陷入危险之中,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因此,对于这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简单的以某一时间节点来判断侵害已经结束,现实危险已经消除。应当以彻底让施暴者失去再次发动侵害的能力和机会为现实危险消除的节点。
龙哥把刀耍飞,白衣男子把刀抢到,白衣男子只是暂时取得了场面的优势,现实危险依旧存在,白衣男子对龙哥实施砍杀,行为性质属于正当防卫无疑。法律不可能要求白衣男子把刀抢到后,转身逃离或后退五步,持刀与龙哥讲道理,说我们不玩了,好不好。在视频中,昆山龙哥的逃跑方向是跑向自己的车辆,结合龙哥前段行为,并不能排除他是想从车中拿出其他行凶工具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白衣男子对龙哥是已经失去再次侵害的能力停止追砍,还是意图重新取得行凶工具作出准确的判断显然为难了白衣男子。可能从事后看,昆山龙哥当时可能已经失去侵害能力,是真的落荒逃跑,但这属于事后诸葛亮。要么不出手,要出手就要让其彻底失去反抗和施加侵害的能力。对坏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农夫和蛇的故事所导致的悲剧并不鲜见。因此,白衣男子的继续追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防卫行为的延续,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行为。
我们能够理解,为保持利益之间的平衡、避免出现丛林法则和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有必要对个人遭受不法侵害,实施防卫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但这样的限制和约束不能束缚手脚,让防卫者在防卫过程中畏手畏脚,胆战心惊,唯恐防卫不当深陷囹圄。同时,不当的限制和约束会反向助长不法侵害人的嚣张气焰,利用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来做恶。一定程度上是让防卫人心有顾忌,而实施不法侵害者毫无顾忌。我欺凌你,你能奈我如何,你要是把我给弄凶了,我就是受害人,你得去坐牢。整个秀才遇见兵,有理讲不清,我就是泼皮无赖你拿我没办法。这前有“于欢案”,今有“昆山龙哥”持刀砍人反被砍死案,都同样考验着我们对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彰显社会正义的所在。在判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把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与违法犯罪份子做斗争的利器变成毫无杀伤力的一把钝刀,这不是在鼓励善而是在助长恶,让正义蒙尘。如果不认定白衣男子是正当防卫,会带来这样的恶果:当我们面对昆山龙哥这样不法之徒时,我们到底该怎么办?难道真如有人说,只有逃跑是最安全的。但问题是,在很多时候跑得掉吗?这不应当是我们赋予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所要彰显的价值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