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之源小神吹能治百病,虚假宣传何时休?

精彩内容

反传销365网讯:不久前本网发布过关于国之源小神吹的相关信息后,收到广大网友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投诉人”遭遇

王女士(化名)四岁的孩子几天前因流鼻涕咳嗽(本来是普通的感冒)自己的长辈在听信邻居讲述国之源小神吹能治病后,出于爱孙心切就借了邻居的小神吹对孩子进行治,岂料出现了精神不佳,频繁呕吐,最后被送进医院。

在长辈的口中得知她之前也使用过,声称病痛使用小神吹后吹好了,这才借来给孩子用。

△图片来源:“投诉人”提供

虽然王女士孩子的病情不能草率的去认定是使用小神吹引起的,但事件其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在之前的文章中本网多次指出国之源小神吹的经销商在宣传过程中大肆虚假、夸大宣传,那时就担心会对消费者形成诱导造成严重后果,王女士的遭遇就印证了这点,索性的是没造成严重后果。在此提示各位:有病就需及时就医,不可盲目相信一些所谓的能治百病的产品,尤其是宝妈,对于孩子的身体健康千万不能大意。

虚假宣传、何时休?

据投诉人王女士透露,在国之源小神吹经销商微信群里每天充斥着大量的小神吹治病的视频案例和文字宣传。其中也不乏一些给婴幼儿、孩子治感冒等的视频。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从图中可见,有一岁多仍在襁褓中的婴儿,有十多岁的小孩子,都被迫成为小神吹的治疗的对象、同时也变成了小神吹的广告代言了。

△音频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投诉人王女士讲述,在小神吹经销商的推广群里,肆无忌惮的宣传着小神吹能治多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宣传资料里列述了多达55项疾病,而且针对每种疾病的情况还配有使用方法,同时宣称通过使用小神吹都能在短时间内改变身体状况。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图片中的宣传里还特意标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的一些症状反应,例如:在风湿关节痛、静脉曲张、痛风的使用后可能会出现出泡、痒痛的情况,宣传解释为是正常反应、或是病情好转的迹象,这种说法勉强还可以站的住脚。

但宣传内容中却赫然写着:在治疗感冒、流鼻涕时,如果出现发烧、鼻涕更多的症状时;在治疗头痛时出现头痛加剧、失眠的症状时;在调理感冒咳嗽时出现咳嗽加剧的症状时;却解释为正常现象或是病情好转的迹象,而且还让坚持使用。这个观点本网就不能认同,个人认为如果出现病情加剧的状况后,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就医,避免出现严重后果给自己的身体安全带来隐患。毕竟我们不是专业医师,不能拿自己的身体、生命开玩笑

虽然小编不是学医的,但是一些基本的常识和意识还是有的,每个人或许都有这样的经历:日常遇到轻微的感冒、发烧、咳嗽症状,一般都不会去就医买药,都是靠身体的免疫力去抵抗硬撑;但如果出现病情加重的迹象时,就会及时去就医,避免小病不医成大患。

如果说小神吹的经销商说产品能治百病还不算夸大虚假宣传的话,那就让你看一下这个宣传。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文字里竟然宣传着小神吹把耳聋患者都治好了,这真是颠覆了本网的认知!不知作为看客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正是有了这些一个个鲜活的“神奇”的案例,小神吹被经销商们宣传的神乎其神无所不能,甚至还被高度评价为'医学界的神迹'、“中国人的骄傲”。

看到这些,你是不是也想一睹这神奇的小神吹的生产制造过程,那就让我们跟随投诉人提供的几个视频满足一下读者的好奇心。

△图片来源:“小神吹”推广群

看到了上述视频后不知你作何感想?难道这就是堪称“医学神迹的制造车间,这就是国人的骄傲??这个问题还是让留给那些宣传者自己回答吧?

普法时间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222条定义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 关于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2  关于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赔偿标的额3倍,第2款,明知有缺陷致人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所受损失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如果经营者销售的是食品的话,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需要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3 关于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销商为了赚钱本无可厚非,但需要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不能让利益蒙蔽双眼,做出违法乱纪的事,其最终结果还是害人害己!

小编有话说

文末,让我们再来看一下读者的评论留言:

△图片来源:网友留言

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利用了人们对科学的盲目崇拜,进而从人们身上获取某种不正当利益的“伪科学骗局”越来越多。这些披着科学外衣的项目在迷惑大众,混淆视听的同时,也让许多不法分子赚得盆满钵满,对于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伪科学乱象,是因为那拨人他们深谙煽情之道,擅长通过一些饱含感情的“具体事例”来游说大众赞同他们的看法。

对于大多数非专业人士来说,只要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素养,培养独立思考、善于质疑的能力,就不会轻易受到反科学和伪科学言论的蛊惑。

最后,王女士告诉本网针对自己的遭遇已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事件的后续进展反传销365网将持续追踪,请保持关注!

文章来源:反传销365 特此鸣谢,转载请注明来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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