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的就是案子,人生归自己负责
我办的就是案子,人生归自己负责
一
出差回来,一打开手机,就看到朋友圈被一篇叫《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文章刷了屏。
文章的主题和用意很鲜明,作为法律人,办案子的时候得对当事人负责。你手轻手重,可能改变当事人的一生。
这话在道理上挑不出任何毛病。你把法律人换成老师,也行!你教的不是课,是别人的人生。也可以换成大夫,你做的不是手术,是别人的命。换成消防队员也可以,你拿的不是高压水龙头,而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这不就是一句口号吗?喊一喊,让大家抖擞抖擞精神,认识到自己干的这件事,事关重大,得谨慎小心。这东西刷刷屏,起码比刷娘炮们的家长里短好得多吧?
未必!!!
因为口号是对法律人喊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对法律的理解问题,需要被认真对待。
二
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边缘小人物,看着这样的转发评论居然大都是法律人在做,不禁愕然。当然了,也很自然,毕竟这口号就是喊给法律人听的。
1法律的根基在于以逻辑的、清晰的、说理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以此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工具的职能。它并不首先是,甚至就不是用喊口号的方式来营造一个“感人-感动-感激-感觉”的情绪氛围来引导社会。
情绪缺乏法律赖以生存的“稳定-可预见-逻辑-说理”的基本底线。法律并非没有情绪,但情绪必须是在法律赖以生存的基本底线约束下的次一层逻辑。
一个法律人首先不是靠同情当事人的遭遇和重视当事人的人生开始他的工作的。而首先是在“法律-事实-以及两者的逻辑联系”完成自己的使命的。
2当司法过程被拿来做情绪化的口号宣传时,法律的精神就真的要被格外保护了,因为它很有可能被口号伤害。而且,口号的作用实在有限,特别是当口号的受众不是大众而是法律人职业群体的时候
法律人在实现职业群体的社会功能时是一群格外需要冷静、客观、实事求是的群体,口号中的内容必须是在这些条件的约束之上的。否则,嫌疑人的人生是人生,那被嫌疑人杀了的人的人生呢,到底情绪偏向谁?每个办案人的际遇不同感受不同,要是都从“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出发,你很难确定情绪会带着办案人走到哪一边。
想办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和约束制度,才是对被害人-嫌疑人-包括办案人在内的——作为人——的负责任的态度。
3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法律圈子也搞情怀啊多愁善感啊那一套。“泪奔……”“感动……”“棒棒哒……”。几千年来,我们一直是个含蓄有度的表达情感的民族,不过近些年来确实发生了变化,从琼瑶阿姨的咆哮体发展到于正老哥的非理性,综艺煽情,纪录片煽情,好像什么都非要说到极端不可。语言的腐败其中一项弊害就在于,让人们没有了能够恰当表达情绪的说辞。
情绪上来了,二五八万的,情绪下去了,三六九等,这不是法律人应该有的职业态度,只能说是善良人的常识。
法律人不卖情怀,作为一个普通的人时“理想”“激情”“眼中常含泪水”那副样子无可厚非。可在实现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功能时,法律人的理想激情和对这片土地的爱就还是要靠着理性严谨和过硬的逻辑清晰的说理表现出来的。而不是把所有人当做巨婴来“呵护”,你得清楚,你不是父母、也不是保姆。
三
武志红的心理学理论是否站得住脚我们不论,但他成功的将“巨婴”这个概念表达清楚,这很了不起。
别人的人生什么时候归你负责了呢?你的那些“为他/她好”有多少是白莲花意义上的道德强制呢?
好,即便是他愿意你为他好,哪怕是因为这样他可以从中获利。你在这样的“重视”里面能看到多少法律客观公正的影子呢?他的人生你在乎了,被他害了的人的人生怎么办?因为一去不复返,反正收不回来了,就当没有?
法律要培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不是三五十岁都没办法断奶的一个个撒娇卖惨的“巨婴”。
道德说教和口号引导都有它们独特的社会功能,但这并不是说他们就包打天下。法律人要做的首先是在依照法律和尊重事实的前提下,逻辑的说理,清晰的表达,法律的价值观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表达出来的。
不然天天拿着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的咒语到处套,这跟跳大神的巫婆神汉又有什么区别呢?
(图片来自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