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付费时代对内容为王的反思
一、知识付费时代来临
2016年上半年,在互联网经济中兴起一个新的门类——知识付费经济。所谓知识付费是指在互联网中,由于人们的需要,对具有特定需求的信息支付一定费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喻国明教授曾在一篇论文中提到,当前大家往往喜欢对“现有的知识供给体系中较为稀缺的专门领域的专门知识、跨界的知识和方法型知识、降低或减省人们获得知识的时间付出、精力付出以及增强人们理解力的也是人们愿意为之付费的知识服务和个性化量身定制的知识服务属于稀缺的知识”这四类特定的知識进行实际的付费行为,这也就是为何这一行为能在短短的两年内得到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知识付费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发展,究其根本,在于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对于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而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和内容变成一种稀缺资源,所以人们愿意为这样的内容产生付费行为。尤其是当年轻一代逐渐成为社会生产的主力军时,他们没有充足的时间通过阅读来提升自己,却对提升自己有着迫切需要,所以这一部分年轻人也就成为推动知识付费发展的主要力量。
目前国内做的较好的知识付费的分享平台,它们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知识付费平台,也代表了不同平台上知识付费的盈利模式,可以说是带领了知识付费的新一轮发展高潮。
二、知识付费引发的“内容为王”思考
(一)在知识付费前,媒体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
知识付费时代来临之前,由于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内容过于重复,导致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众多微信公众号呈现爆发式增长。而微信公众号实际上是通过对粉丝数量的变现来实现经济收入的,所以很多公众号想方设法获得更大的粉丝数量和阅读量,这也导致在微信推送内容中“标题党”现象丛生,破坏了新媒体行业的“生态平衡”。
“传媒企业的基石必须而且绝对必须是内容,内容就是一切”,维亚康姆总裁雷石东提出这一概念后,让“内容为王”成为新闻传播界一种人人尊崇的行业理念,但却在粉丝经济的时代受到破坏——由于内容都很相似,为了更加吸引眼球,所以“标题党”现象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产生为获取高质量的内容进行付费的意愿和实际行为。
(二)知识付费的目的不尽相同,内容水平有区别
知识付费的平台各有相同,每个平台的具体付费方式也就不同。在不同平台上对知识进行付费的方式和目的的不一样也会促使对内容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当前人们对于知识付费既包括对微信公众号的原创内容进行“打赏”,也包括微博社群中为了获得问题答案而付费的“社群会员服务”;既有为了提升自己知识能力而付费下载的学术论文,也有为了娱乐和放松的“视频会员独享”,这些行为都属于知识付费行为。
知识付费成为激励内容创作者提供更优质内容的动力和契机。近年来爱奇艺成为国内视频网站做的较好的一家,2017年自制网综《中国有嘻哈》成为现象级综艺,其会员独享制也为爱奇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入,但并不代表同行业的其他网站也能取得如此成功。
(三)缺少把关机制,导致内容生产者鱼龙混杂
在一些知识付费的平台上,所有人都可以利用个人身份注册成为该平台的知识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缺乏严格的把关人机制,信息更加多元,但同时也会使用户对内容的质量产生质疑。
不仅如此,把关人的缺失不仅对内容质量产生威胁,甚至存在个别用户借助平台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此前的“知乎童谣诈骗案”,主人公童超在知乎上假扮“女神童谣”,利用人们的爱心编造故事获取捐款。
另一方面,知识付费平台毕竟是以盈利为目的,如果内容生产者是为了通过向公众传递资讯而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话,一方面是属于违反自己职业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又违背了传媒行业对“内容为王”尊崇的具体要求。
三、知识付费时代如何做到“内容为王”
(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
自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兴起,就开始逐渐应用于传媒行业中,未来也将会在知识付费行业中有所体现。在不远的将来,将会有基于大数据技术,以知识付费平台为根本进行精准的用户定位,更有更加了解用户需求的人工智能代替知识生产者的身份,为知识消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以最大限度的满足知识消费者对于特定内容的需求。简单说来,通过大数据算法对知识消费者需求进行分类,然后再运用人工智能满足用户对知识的需要,这将是知识付费在技术上的一大进步。
(二)实现从用户生产内容到专业生产内容的转变
在知识付费的大背景之下,内容的质量是一个平台或是媒体的生命,而是否具有原创能力和原创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生命”的质量。换句话说,就是要在知识付费时代来临时,依旧坚守“内容为王”的理念。由于平台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并且在把关人机制方面尚不成熟,所有的知识消费者也可能同时作为知识生产者出现在平台中,这就要求各个知识付费平台以内容生产为重心,实现从用户生产内容(UGC)到专业生产内容(PGC)的转变,更好的满足知识消费者对于内容质量的高要求,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三)多层面完善监督体制和法律体系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在一次采访中表示,有的人会在网上选择付费听课,但是在听课之后将所学内容再拿出去赚钱,这就对知识的原有者构成了一种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让知识的购买者和内容提供者在进行“交易之前”签订一种协议,以保证相关的内容能够得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否则,平台也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从法律层面尽可能的降低在知识付费时代对知识产权侵犯的风险。所以在知识付费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只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个人进行道德和法律建设、平台方面加强把关人的审查机制、国家和社会方面则要完善法律体系,从多层面保护内容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结语
虽然知识付费现象在短时间内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现象,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在平台规制、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内容建设方面依旧存在诸多不足。相信在未来几年内,随着更多技术、体制、法律等的不断完善,能更好的满足知识消费者的需求,为付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对平台的建设更加完善,对知识生产者进行严格把关,也更加注重内容质量;同时也对知识生产者的产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但目前来看,对于“内容为王”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