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案件事实,慎用推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事实主张需要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过凡事均有例外,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一些事实主张,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这就是常说的免证事实。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有(七)项,均是通过法学传统和常年司法经验总结得出。免证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一般存在争议不大。但免证事实中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免证事实存在基础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是追求事实真相,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所以一般要求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应当查明后认定。可是司法实践是复杂的,在纠纷事实存在,事实并不能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法官仍要对案件进行裁判。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时,运用现有证据进行判断,继而裁判。这也是证据规则存在的基础。
免证事实是指无需当事人证明的事实主张。名证事实之所以免除证明,在于相关事实的存在,为社会公认,不应产生争议。故出于效率考虑,不再增加当事人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免证事实主张在诉讼中争议并不大,法律适用也不会引发质疑。但司法实践,越来越多适用推定事实免除证明责任的条款,适用标准又没有客观的统一标准,论理时逻辑千奇百怪,引发了较大质疑。这就需要对相关条款适用,进行一定规制。
二、推定事实免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推定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一般异议不大
法律推定免证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类似立法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较多。多体现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的相关立法规定。
需要说明一点,免证推定事实并非是完全免证。当事人需要对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当基础事实证明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就存在适用基础。推定事实的逻辑就是从一个基础事实,通过法律规定,推断出另外一个事实。而这个推断过程,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基础事实的证明,有很多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是对法律规定的特定基础事实进行证明,即特定基础事实存在。然后依法适用法律推定,推断另一事实。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基础事实的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反证的情况下,推断出相关事实。不论上述哪一种均为通过法律推定相关事实。
法律推定事实,因为存在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争议不大。而且相关规定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特定案件中的特定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具备积极的意义。
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对于何为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司法实践并无统一标准。法官成长环境不同,对于事物的观点也存在较大差异。故其对经验法则的观点也各不相同。实践中,在可以进行法律推定,或可以查明相关事实时,应当避免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比如笔者遇到一起案件,案件因当事各方账目混乱,对于债权债务的确认比较困难。此时被告提出本案已经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在双方债务纠纷初始一年,原告工作人员曾到被告催收账款。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工作人员,账款已结清,拒绝承认存在欠款。此后原告人员再未到被告处主张相关权利。相关纠纷事实发生至今已近十五年。故被告认为不论原告请求是否存在事实依据,都明显超出诉讼时效。原告主张,原告有专门的清欠人员,年年都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的事实主张不真实。
对此法官认为,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自己的账款,理应每年都进行催要。故虽然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年年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根据被告亦承认原告在第一年向其主张权利的事实,推断原告应当年年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被告主张原告诉讼请求超出诉讼时效,不能成立。
其实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当被告明确拒绝原先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原告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原告任由被告拒绝履行法律义务长达十五年,才主张权利。这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所以原告主张其每年积极主张权利,实际上是不可信的,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不论如何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意义是不同的。比如有的法官认为在买房子这种事必须要到现场看房,而一方当事人没有到现场看房,很明显这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是现在是互联网时代,网拍房随处可见。我们并不否认买卖房屋现场看房是多数,可是这并不会当然推断出不现场看房就不能买房的结论。早年类似案例曾经在审判系统予以推广,当时就有人曾说,这不是经验法则。这不过法官想要这么判,而找一个理由而已。从个案来看,可能结果是公正的。可是这种任意性的裁判观点,广泛推广就可能使审判权力脱离必要的限制。这也是实践中,对于法官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最大质疑。那就是你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否具备普遍性,是否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日常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限制
1、推定事实时,法律推定优先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法律是一个客观存在,具备相应效力。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主观性过强,在具备法律推定的条件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推定。
2、证据足以证明的事实,不能推定
比如某案中,当事人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法官强行适用经验法则,认为相关情节不符合情理,否定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强行推定有关案件事实。此时,推定事实明显属于滥用审判权力,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推定。
3、推定事实,允许当事人反驳
对于推定事实允许当事人提出反驳。推定事实的依据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然而这种事实推定,实践中也只是较大概率的可能而已。当事人立足于本案证据提出反驳,审判人员应当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