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与创业板股东股份锁期与减持限制的规定
一.深交所中小板股东股份锁定期与减持限制规则和上交所主板的规则差不多
控股股东
持股5%以上非董监高股东
董监高股东
持股5%以下非董监高股东
IPO前股东
再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东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关于董监高离职锁定规则由于减持新规实施不再执行
3.8.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8.14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二.创业板股份锁定和减持限制的规则与主板规则差异不大
主要差异在申报前突入股份锁定的时间:在申报前6个月增资扩股的上市后锁定3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中的相关减持规则不再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关于锁定期与减持限制,如果上市公司章程有约定内容,上市公司自己的规章管理办法有约定内容,董监高自己有承诺的内容,应当遵守其约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2.3.5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 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 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本节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