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样能赚大钱?什么样的人赚小钱?什么样的人赚不到钱?
周继程:聚百洲咨询集团创始人
一家企业里面,到底什么样能赚大钱?什么样的人赚小钱?什么样的人赚不到钱?
公司就相当于一个圈,第一种人在最核心的圈叫核心股东,最核心的这群人就是跟公司一起同生共死的人,愿意跟公司一起白头偕老的人,这样人能赚到钱。
第二种人叫公司的普通股东,这种人能赚中大钱。
第三种人是一些普通的高管管理层。
第四种人是中层干部。
第五种人是基层员工。
第六种人是过客。
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人赚大钱:
第一种人能够忽悠整合一帮人,让一帮人成为你的心腹,你来带头,你能赚大钱。
第二种人就是要成为别人的心腹,你才能赚大钱。
股权放出去了,到底能不能收得回来?
比如有人说我们把股东请进来,能不能再请出去?有人很纠结这个问题,我们如果把股东请进来了,如果我们规定好,如果你不履行股东义务,你就出局,如果你违反股东持股原则你就出局,这是可以的。
一个典型的案例:这个案例是我在前年我在安徽讲课碰到的,安徽化工集团的一个老板,当时听我们的课,听完以后,他说周总,我发现你讲那个课有点跟我有点类似,我公司就面临这个问题。
这个赵总在2010年的时候也是请了专家做了股权,做得非常好,他的股权结构,他自己占39%,其他股东占45%,他的中高层管理公司占15%,然后他自己在15%里面又占55%,在其他股东这个持股公司里面还占55%,
他就跟公司的一个分公司总经理叫到刘冰做了股权激励,这个人当时也投了钱进来,投了15万,就买了持股公司的15%的股权,当时也规定了,如果被激励的对象被免职、离职、被公司辞退时,必须将原持有的股权无条件的转让给董事长,转让的价格为原投资本金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可享有已分红。
过了几年,这个刘兵就有点小富即安了,也不符合岗位了,公司就把他辞退了,他走了以后股份没收回来,当时时注册了的,他不愿意交回来。
然后董事长就去找他,说你必须得把股权交回来,你都走了,当时规定好了,你必须得交回来。
他说我不交,董事长说你不交也得交,必须得交,当时规定了的,我15万退给你,加利息再补你一点,他还是不交。
后来董事长没办法,将这个人告上法庭,去打了一场官司,去起诉这个人不履行合同条款。
最后法院判下来,当时规定的是股东被离职、被免职时,必须无条件转让,虽然双方都有争议,但这是股东的一个除名条款,符合自愿规定,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强制规定,属于民事行为的一个设定条件,应该是可以的。
但是被告就认为说你强制将我除名了,你违反了自由转让的原则,我不转。
谁有道理?法官来判决了,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对于公司的股东自然有特殊的要求,除名条款的出现,正是适应这种需求,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法律并不否认除名条款的效力。
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没有规定,那你就麻烦了。
所以在设计的时候,这个条款的规定太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