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约谈制度:不起诉≠无罪,撤案≠错案

告诫约谈制度:不起诉≠无罪,撤案≠错案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为了适应新修改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立案及量刑金额标准有较大的提高,导致大量“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之前立案的,处于侦查、审查起诉或者法院审理阶段的涉案金额低于三万元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撤案或撤回起诉。
此外,一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存在问题
部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在检察机关作出撤案、撤回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质疑司法机关有否公正办案、规范办案等情况。
建立预防告诫约谈制度
基于此种情况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试行预防告诫约谈制度,对相关案件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提醒、告诫的警示性谈话,对相关人员释法说理,分析原因,阐述危害,使他们认识到若被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构建防止再次犯罪的思想防线,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化。
约谈场景
                                                                    涉案当事人
检察院对我不起诉了,就是说我是无罪的了!
古检菌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你的犯罪情节较轻,为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检察机关人性化办案制度,尽可能挽救干部,留住人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的规定,才对你作不起诉决定,明白了吗?
                                                                    涉案当事人
我明白,是我认识错误了,感谢古田检察院对我从轻处理。
古检菌结合同类案例进行进行警示教育
……
古检菌
希望你能珍惜这次从轻处理的机会,回去以后能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自控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利益的诱惑,守住法律底线,把握基本原则。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绝不要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你能做得到吗?
                                                                    涉案当事人
会的,我以后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古检菌
你回去后写一份检查整改材料,一个月之内交给我们
                                                                    涉案当事人
好的好的,我一定认真写好检查整改报告!
三项措施保障约谈制度实施
1、制定实施办法,确保预防告诫约谈活动的规范性。为了促使预防告诫约谈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制定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告诫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从预防约谈告诫对象、约谈方式和内容、约谈程序、归档装卷等方面,对预防告诫约谈流程进行规范。同时,还制定了告诫约谈审批表、告诫约谈通知书、告诫约谈回访表以及告诫约谈笔录样本,使该项制度具有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
2、分类开展约谈,确保告诫约谈对象的针对性。对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依法不起诉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个别约谈,指出其苗头性问题,进行劝诫、警示,要求被约谈对象写出廉洁自律保证书。
3、紧抓落实,确保告诫约谈效果的实效性。预防科干警从人文角度、法理层面对涉案人员提出告诫,使其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同时,还能够主动服罪、悔罪。结合之前判决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对比,促其进行整改,并要求限期写出自查整改材料。约谈告诫通过触动涉案人员的心理,来促进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构建起一道警示训诫防线,并且预防部门实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有效控制犯罪行为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错误的国家干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景拍摄
现场实录1
2016年9月29日,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进行了告诫约谈。(图为公诉科案件承办人向叶某某宣读相对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不起诉决定书)
现场实录2
(图为预防科干警对叶某某提出告诫,并进行警示教育)
现场实录3
(图为叶某某签收相关文书,并做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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