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对异常保持职业怀疑,被厦门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扬、赵丽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厦门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科技或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异常情况未关注核实。你所在实施风云科技母公司及子公司天津风云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风云)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时,影视业务客户厦门蓝风映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风映画)、厦门市恒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渡文化)的询证过程发函地址与公开信息地址不一致,底稿中未记录说明不一致原因。此外,上述两个客户函证过程存在如下异常:一是两家公司发函及回函地址存在相互交叉情况,即蓝风映画的回函地址与恒渡文化的发函地址一致,均为天湖大厦B座905;蓝风映画的发函地址与恒渡文化的回函地址一致,均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0号楼B栋1003。二是恒渡文化联系人在寄出回函时备注请快递人员到望海路12号之二602取件,该地址即为被审计单位风云科技办公地址。你所未关注上述函证异常情况,未核实并在底稿中说明异常原因,未对回函可靠性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

(二)函证过程未保持有效控制。你所在实施风云科技母公司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时,兴业银行厦门思明支行的回函未由银行直接寄回事务所,而是银行客户经理交给风云科技出纳并由其转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第四季度,风云科技母公司与子公司天津风云对外转让影视版权并确认收入1417.5万元,该业务为新增业务。对于该新增业务,在前述影视客户蓝风映画、恒渡文化函证过程存在异常的情况下,你所仅检查合同以及版权交接单,未充分了解公司影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未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该业务商业背景、客户资质及规模、购买影视版权的能力与意图等,未获取公司与客户版权交接过程的留痕资料,未对该业务的高毛利率原因等进行详细分析,获取的关于影视业务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证据不够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应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年,风云科技子公司上海风侣存在较为异常的频繁、大额员工个人借款情形,你所在实施上海风侣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并了解相关借款发生的原因及背景,导致未发现公司存在的使用个人卡支付租金且租金未入账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存货跌价测试未充分复核。你所在实施风云科技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时,未对公司影视存货跌价测试过程进行充分复核,未结合影视行业环境以及影视类存货特性等分析判断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底稿中仅记录可变现净值确认方法,即“根据对标电影各视频网站平台的点播数据及参照本公司其他影视作品的版权转让收益预估未来收益,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未见各影视类存货预估未来收益的具体计算依据。对于2016年上映作品《爱上处女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8.7万元,底稿中未记录详细计提依据。

(二)存货截止性测试不到位。你所在实施风云科技母公司存货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时,仅从入/出库单中抽取样本与明细账进行核对,未从明细账中抽取样本与入/出库记录进行核对。

(三)项目完工进度未充分了解。你所在实施风云科技存货相关审计程序时,未在存货监盘或其他审计程序中关注并核实公司未完工项目的完工进度,未了解相关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所在实施风云科技母公司营业收入相关分析性程序时,未按项目进行毛利率分析,按收入类别的毛利率分析未剔除向子公司销售的内部交易,毛利率相关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六、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

你所2019年度风云科技审计项目工作底稿中,较多底稿未记录审计说明、审计结论等,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王扬、赵丽丽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程序,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改进工作,并报送改进和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月4日

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朝辉、肖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一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营业收入抽样检查,其中两次出售氢氧化钴吨位相同,但未对可能存在的循环交易保持关注,也未关注异常毛利交易的超额支付货款情况,未结合上述情况判断相关贸易的商业实质。二是应付账款细节测试抽取合同显示盛屯矿业贸易子公司采购锌锭系另一子公司生产,但未对可能存在的闭环交易保持关注。三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采购进行抽样检查,未发现所采购锌锭系自产锌锭。四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在建工程执行细节测试,未发现公司将生产辅料计入在建工程。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盛屯矿业存在未根据商业实质将部分应付票据确认为短期借款,将未出借的在库黄金在“库存商品”核算并按期末黄金价格调整存货账面价值等会计核算与列示问题,你们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以发现上述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个别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审计底稿未记录部分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核对情况。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虽获取了半成品富铅料、高浸渣计价参数相关的外部检测报告,但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未使用该检测数据,使用的各项参数取值缺乏明确依据及来源;计算部分存货可变现净值均未考虑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对存货贵铅可变现净值按银含量和期末银单价测算,但未考虑从贵铅提炼银发生的成本及损耗;审计底稿记录钴精矿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但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是发出商品审计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大额发出商品未实施监盘、函证,也未检查期后结算情况。三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大额粉末状存货,监盘报告未记录具体监盘过程。四是未对个别子公司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五、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商誉减值复核执行不到位。对一并购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进行复核,未对销售模式变更、产品结构变化、收入增长率预测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分析周转率大幅波动原因,未对营运资金预测的合理性保持关注。二是信用减值复核执行不到位。未对盛屯矿业大额应收款项、逾期黄金租赁执行可回收性检查程序,未获取客户信用状况以判断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三是对亏损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复核流于形式。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个别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往来款实施函证,未在审计底稿列示发函地址并记录核对过程,未留存发函快递单或记录快递单号,对不同被询证者函证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形未保持关注。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回函不符项目未调查回函不符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往来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完整获取一子公司往来款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未关注公司期后冲回抵销的会计处理,导致未发现往来款抵销不恰当问题。二是未充分了解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付账款未及时结算的原因,未关注相关预付账款是否仍具备预付性质。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其他执业问题。一是合并抵销复核不到位。复核2019年内部购销的合并抵销时,未发现公司存在多项重复抵销或遗漏抵销的情况。二是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总结中记录对黄金租赁业务执行内控审计,但仅在穿行测试中抽样检查,未梳理业务流程并检查关键控制点。三是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到位。盛屯矿业一子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审计底稿中所附合同为2018年采购合同。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李朝辉、肖源作为盛屯矿业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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