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小践说法四符合哪些条件应受理?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小践说法: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是可以委托代理人,不是一定要委托代理人。故不建议委托代理人。因为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之后,当事人对案件本身及相应的法律都已经非常熟悉了,而且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之后,基本上都是书面审理,若是委托律师,需要支付不少费用,当事人只需把一审、二审、再审中不服的理由、证据等资料整理好后,交给人民检察院即可,故不建议、也没有必要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五)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小践说法:申请监督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当事人申请监督之前,应认真研究此规定,以防漏了资料,重新被资料给自己增加麻烦,浪费时间,也浪费精力,毕竟生活除了行政救济之外,还有很好幸福美好的生活等着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督申请之后,第一个就是核对上述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直接要求补正材料。前三款之前已经分析过,第四款规定理解为:二审生效判决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如果二审生效判决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院作出,那么对应的受理检察院就是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如果二审生效判决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那么对应的受理检察院就是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是哪个检察院的话,也可以自己先选定一个检察院例如选定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资料后,如果不属于其管辖,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告知当事人向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或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申请监督资料直接移送给有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第五款,下期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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