诤言|揭开增值税的“价外税”面纱

诤言

揭开增值税的“价外税”面纱

重要提示:

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财税微波 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若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
可通过文末留言,或与“财税微波” 或 “丁潇” 或 “作者” 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以下为本文: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是价内税。这一说法提出后,引发了不少人的争议。其实,

|翻遍增值税税法的所有文件,既没有“价外税”这个术语,也不见“价内税”这个说法。

只是作为增值税的研究爱好者,我基于税法的原理和理论界的说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剖析而已。

从增值税的立法本意来看,它是在“销售额”的价款之外征收“税款”,最直观的形式表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格式(早期的普通发票受其影响,后来也演变出增值税普通发票)。你看,专用发票票面上有“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假设开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的“金额”100元,税率是13%的话,“税额”就是13元,“价税合计”就是113元。销售方需要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是113元,不是100元。13元税款是在“销售额”100元之外加收。从这个角度看,增值税是“价外税”。

反过来,如果销售方收取的,或购买方付给的“价税合计”是113元,那根据税法规定,税率是13%的话,“金额”就是113÷(1+13%)=100元,“税额”是100×13%=13元。“价税合计”就是通常所说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我们再把公式113÷(1+13%)×13%=13演变为113×11.5%=13,把税额看成是按一定的比例(比如11.5%)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直接计提,然后113-13=100元才是归属销售方的实际收入。这一点跟营业税是不是很相似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价内税”。

我上次的文章中,举的案例是增值税到了消费者这一最后环节,消费者要承担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是应纳税额)。销售方一般纳税人甲销售给消费者乙适用税率13%的货物A,销售额是100元,销项税额是13元,甲要向乙收取113元,其中13元是增值税的税款,这个13元是通过甲缴纳给国家的。

有微友提出异议,如果甲购入货物A的成本是8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进项税额80×13%=10.4元可以抵扣,这样甲的应纳税额应该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不是13-10.4=2.6元吗?甲跟乙收取的13元增值税税款还有10.4元哪去了?

对了!这个问题提得好。那我们拓展一下,假设甲销售的货物A是向一般纳税人丁购买的,丁的售价是80元。那丁要向甲收取90.4元,其中销售额是80元,销项税额是10.4元,对不对?这样,甲的进项税额就是丁的销项税额。这10.4元由丁缴纳给国家,甲在购买货物A时就替乙“垫付”给了国家。至于甲缴纳的2.6元,这是甲在销售给乙,产生的增值100-80=20元所承担的增值税。

再来回顾一下前面《增值税的“增值”二字作何解释?》里面的公式:A×C-B×C=(A-B)×C。你看,100×13%-80×13%=(100-80)×13%,两边公式得数都是2.6吧?

说到这里,丁老师的另一个学生似玉姑娘插嘴道,“那甲要是不能把货物A卖给乙,那13元增值税不就无法实现?自己还要承担增值税10.4元?”

对。所以上次我们不是也说了,“增值税是消费者承担的,也是纳税人承担的”。

|增值税是可以转嫁,但未必一定就转嫁得出去。

转嫁不了时作为销售方纳税人就得自己承担了。

如花姑娘听到这里,还是有些不解:“你反反复复地讲增值税是价内税,又有什么意义?

有。这个意义在你的丁老板那里可大着呢。他可以从一个角度更加直观来看待问题。销售方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价税合计”,他必须从收入中取出一部分作为增值税税款缴纳给国家。反过来,作为购买方时,支付给销售方的“费用”,也包含一部分增值税税款。当然,“费用”包含的增值税税款必须依据合法凭证(例如专用发票),才能抵扣“销售收入”中包含的增值税税款,否则纳税人重复纳税依然不可避免。像上面的例子,如果甲从丁购入货物A时支付了90.4元,却因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那就要将向乙收取的增值税13元缴纳给国家,自身不就重复纳税10.4元?

话题接近尾声,似玉姑娘又抛出问题:“你为什么说丁老师对加计抵减政策的理解欠深度?”

是的。最近丁老师在跟财税圈子的人热议“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他的学习理解只是保留在丁老师层面,没有转换为丁老板深入一步进行分析。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绝大多数的销售行为适用的税率原来是6%,在今年国家降低税率后还是6%。但是这些纳税人在原来购进的货物使用税率16%,降低税率后是13%。按照“价内税”来分析,纳税人如果原来对外支付“费用”100元,可以取得13.79元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降低税率后对外支付“费用”100元,只能取得11.5元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便加计10%抵减,相当于实际抵扣进项税额12.65元,也比原来13.79元还是少1.14元!假如这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和原来维持相当,那他们的税负是增还是减?

所以,

|要真正实现这些纳税人减轻负担,不!就算保持原来的抵扣力度不变,我都说了,下来加计抵减比例怎么也得提高到20%(简单测算:13.79÷11.5≈120%)。

最终,我没有顾及如花似玉两位姑娘惊讶的神情,不辞而别。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