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中说,企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从这个回复中,可以读出来,财政部是要求企业在房屋建行期间,将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的。这也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观点一致,即“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的摊销,是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计人在建工程成本,而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基于此,财税微波再次提醒企业会计注意,此举将导致该房屋在计算房产税时难度加大,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但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是不应该重复计算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因在房屋建造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金额,已计入在建工程,在计缴房产税时,要注意将已计入厂房等应纳房产税的建筑物成本的土价摊销部分,予以剔除。举例来说,M公司用地宗容积率1.5,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8亿,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0.9亿,新厂房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0.024亿。企业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应注意0.024亿元不要重复计算。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对公司资产要全面了解,做好资产信息管理,登记好台账。最好有一本房产税台账,登记有房产原值信息,变动信息,计税依据,以及征缴减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