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8 每日一税】企业发现2013年应扣未扣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20211008  每日一税】

企业发现2013年应扣未扣资产损失税务处理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3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有老师咨询:某单位发现2013年应扣未扣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1年9月,M公司发现该公司2013年一笔资产损失8000万元,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没有税前扣除。问:能否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每日一税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在发生年度即2013年度扣除,不能在2021年税前扣除。

但是,M公司2013年发生的资产损失8000万元,2021年才发现未税前扣除,已经超过5年,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能在2021年税前扣除,也不能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2013年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提醒: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祝@所有人 开工大吉!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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