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25期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件要览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25期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件要览
原创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前天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13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和第二册。两册共围绕824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79个。第二批20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正在修改完善中。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为确保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每个指南在编撰过程中均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这些典型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条线案例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等权威案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共引用38个典型案例。为便于大家学习和索引,高院研究室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对典型案例的核心观点进行提炼,设置了标签内容,形成了“标题—标签—裁判要旨—案例索引”的体例。下一步,将依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一体化支持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标签体系库建设、强化类案的深度应用和智能推送,努力为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以及系统化、标准化、智能化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等建设提供有力的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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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件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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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判断;设计要素
裁判要旨: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2.使用状态参考图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限定作用
标签: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保护范围;状态参考图
裁判要旨: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8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3.区别技术特征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或立体图中有所体现——再审申请人YKK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开易(广东)服装配件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标签:区别技术特征;主视图;立体图
裁判要旨:对于在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中没有任何体现,且立体图无清晰显示的特征,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技术特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687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案例
4.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主要在于该设计是否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产品;功能性设计特征;特定功能
裁判要旨: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5号
5.外观设计侵权比对应遵循整体视觉效果标准,比对时不考虑功能性设计——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与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提审案
标签: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技术功能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但是对于并非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予以考虑。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3号,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6.色彩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AMAD曼奈柯斯控股有限责任两合公司(AMAD Menneks Holding Gmb H&Co.KG)与上海迈驰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标签:外观设计;色彩;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涉案外观设计插座的简要说明中明确请求保护色彩,因此该专利图片中的色彩对其产品的保护范围起到了进一步的限定作用。外观设计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相同部位使用了不同的颜色,因此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差异。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国家标准》,该产品的额定工作电压和所使用颜色可能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因此涉案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是对工业用插头插座产品的技术参数指标具有一定了解的企事业单位。上述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插座颜色所对应的额定工作电压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因此相关消费者对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购。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7号
7.材料的替换使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时,应在侵权比对时予以考虑——佛山顺德区新生源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材料替换;设计美感
裁判要旨:将不透明材料换成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在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时,一般不予考虑。但如果该材料的替换,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的,侵权比对时则应当予以考虑。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85号
8.外观设计侵权比对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依据——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标签:一般消费者;具体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权重;设计空间
裁判要旨:判断具体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出发,对其全部设计特征进行整体观察,在考察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对能够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判断具体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时,不能仅根据直观的视觉感知或者根据该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贸然得出结论,而应当以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为基础,结合相应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整体中所处的位置、是否容易为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以及该设计特征是否受到功能、美感或技术方面的限制等因素,确定各个设计特征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9.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弓箭国际与兰之韵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用途
裁判要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41号、第54号,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10.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再审申请人维多利公司与被申请人越远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产品;用途;相同或相似判断
裁判要旨: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确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近似的用途,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作为认定用途的参考因素。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58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11.外观设计近似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近似判断;整体观察
裁判要旨: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考察其差异性;应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案例检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字第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
12.外观设计侵权比对应以全部设计特征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上诉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石家庄双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近似性;整体视觉效果
裁判要旨: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当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时,不应当将产品整体予以拆分、改变原使用状态后进行比对。如果实物照片真实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客观情况,可以使用照片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进行比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13.由现有设计形状简单转用而来的产品外观设计,图案较之于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蔡绍基与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标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应坚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由形状与图案相结合的立体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若形状完全系由人们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其他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简单转用而来,则图案较之于形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此时即使产品形状完全相同,亦不可片面强调形状因素,相反应依据图案的差异程度即所占比例判断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号,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4.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外观设计个别部分简单替换仍构成专利侵权 ——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标签:简单替换;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裁判要旨:对他人外观设计个别部分进行简单替换,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判断,两种外观设计的差异不足以将之区分开的,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认定为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06号,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15.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的全部区别设计特征的,一般推定两者不近似——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相似性判断
裁判要旨: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对方当事人可以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5号
16.体现新颖性设计特征的部位如果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标签:新颖性设计特征;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
裁判要旨: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是认定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相比产品其他部位,体现新颖性设计特征的部位更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如果这些部位的设计空间较大,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这些部位上的较小区别,而这些部位上的相同设计特征对一般销售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造成的影响更为显著。
案例索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7.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应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比对对象——上海稚宜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磊真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组件产品;组装关系唯一;整体判断
裁判要旨: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故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号
18.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相似并采用了本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丹阳市盛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童先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相似;现有技术;设计特征;现有技术抗辩
裁判要旨:在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相近似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本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特征,现有设计抗辩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633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19.抵触申请抗辩可以参照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李健开诉黄泽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抵触申请;现有技术抗辩;审查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以实施在先申请(实质上为抵触申请)中的设计方案主张其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8号,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 销售商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以及制造商享有先用权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先用权抗辩——再审申请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蓝盾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先用权抗辩;制造商;销售商;必要准备;原有范围
裁判要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制造商在申请日前已经实施或已经为实施本案专利作好了技术或物质上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先用权抗辩成立。在制造商并非本案被告,但销售商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以及制造商享有先用权的情况下,销售商可以提出先用权抗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55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21.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不构成专利侵权——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先用权;原有范围内
裁判要旨: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出相关产品、相关产品属于相同产品、先用设计系先用权人自行设计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获得、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虽然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但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索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04号,2016年度上海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
22.合法来源抗辩不能仅以当事人陈述为依据——再审申请人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声明;当事人陈述;合法来源抗辩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出具的有关其生产并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给其他当事人的“声明”属于当事人陈述,在专利权人对该声明不予认可,且缺乏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71号,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23.制造者已经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免除使用者、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再审申请人雅洁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分别审查;合法来源抗辩;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与制造者就各自的行为分别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查明或认定了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就当然推定使用者、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举证责任。也不能因为制造者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就免除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使用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对于合法来源证据的审查应当从严把握,尤其要注重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关联性、同一性的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7号,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24.专利权人向销售商发出过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函且已被接收的,可以推定销售商知道其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再审申请人孙俊义与被申请人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合法来源抗辩;侵权警告函;推定明知或应知
裁判要旨:当事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已经向销售商发出了明确记载有专利权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及联系人等信息的警告函,且销售商已经收到该警告函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推定销售商知道其销售的是专利侵权产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36号,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25.认定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制造行为时应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再审申请人沈阳中铁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局减速顶调速系统研究中心、宁波中铁安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直接制造;综合考量;行为推定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虽未直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根据其对他人制造行为的控制、最终成品上标注的被诉侵权人企业名称和专属产品型号等因素,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22号,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26.侵权产品上标识的商标信息可以作为认定制造商的初步证据——再审申请人雅洁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商标;商标权人;制造商
裁判要旨: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制造能力,且无相反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并非商标权人本人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地推定商标权人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87号,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27.网络许诺销售行为仍具有地域性——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与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标签:地域性;网络许诺销售;专利权
裁判要旨:专利权在其授权国家(或地区)受到保护,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在该地域范围的不构成侵权。互联网虽然自由开放,但网络许诺销售行为并非没有地域性,否则专利权地域限制将落空或被人为规避。认定网络许诺销售行为的地域范围,既要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到网络许诺销售的本质是一种意思表示,不能脱离意思表示的形式、内容和对象。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号,201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8.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再审申请人刘鸿彬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销售行为;许诺销售行为;合同成立
裁判要旨:专利法意义上销售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立法目的,正确厘定销售行为与许诺销售行为之间的关系,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为此,销售行为的认定应当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而不应以合同生效、合同价款支付完成、标的物交付或者所有权转移为标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29.专利共同侵权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共同侵权;要件;共同意思
裁判要旨: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30.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帮助侵权;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侵权专用品
裁判要旨: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31.明知专利产品而诱导、怂恿他人制造侵权产品并采购的属于教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能依据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教唆侵权;生产经营目的;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施工单位在明知专利产品的情况下又诱导、怂恿他人制造侵权产品并采购该产品的,属于教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能依据合法来源抗辩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在确定各个侵权人的民事赔偿数额时,各施工单位之间确系分别承包的,可判决其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令受教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人在其制造产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2.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再审申请人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标签:停止侵害;善意保护原则;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是否判令当事人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善意保护原则并兼顾公共利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33.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应遵循比例原则进行个案认定——再审申请人华文出版社与被申请人吉林文史出版社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标签:停止侵害;具体方式;比例原则
裁判要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的确定,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结合被诉行为的特点,考虑具体责任方式的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71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34.可以综合在案证据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与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标签:法定赔偿限额;证据充分;侵权获利
裁判要旨:对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即使不能以一对一的证据表明具体金额的精确计算过程,权利人能够充分说明其所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并有相应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45号,2016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35.专利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对于不同部分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计算方式——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多部件多专利;贡献度;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36.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之诉应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同一侵权产品;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赔偿数额;重复计算
裁判要旨: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148号,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37.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标签:事先约定;侵权责任;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故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权利人与侵权人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作出的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所预先达成的一种计算方法。在无法律规定无效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事先约定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38.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本田株式会社与双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标签:确认不侵权;移送管辖;合并审理
裁判要旨:不同法院受理的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移送过程中,如涉及地域管辖,应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审理;如涉及级别管辖,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级别低的法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三终字第1号,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
责任单位: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