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2:租赁纠纷中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王佳红律师!今天,我将和大家分享房屋租赁纠纷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租赁纠纷中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下面我对装饰装修的处理原则和思路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的,实际上是侵害了产权人的权益,构成了侵权,给出租人房屋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是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承租人应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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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若是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首先
若是装饰装修可以拆除,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若是出租人需要利用的,可以折价给出租人所有;
其次
若是装饰装修不可拆除的,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人不能主张装饰装修损失。租赁合同若是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出租人若是同意利用的,可以折价给出租人;
出租人若是不同意利用的,双方按照过错分担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
租赁合同被解除时,装饰装修的损失要区分解除的原因。若是由于出卖人违约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装饰装修的剩余租赁期限内的残值损失。如果由于承租人违约的,承租人无权向出租人主张残值,但是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若双方均有过错的,对于装修残值按过错比例承担。因不可归责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该公平合理分担装饰装修的残值损失。
好,今天的《佳红说房》就到这里,希望今天的主题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收听和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