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夫妻债务相关法律规定

所谓夫妻债务,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债务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域外国家十分重视对夫妻债务的立法规范,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与此同时,各国明确规定了两类债务各自的清偿责任,不允许两种性质债务及其清偿责任混淆或混同。

夫妻共同债务及其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结合约定财产而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及清偿责任。

域外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下列三类: 一是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抚育所需发生的债务,但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二是共同财产所生债务,有些国家还规定以附加管理权为条件;其三,夫妻双方合意所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只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才都有偿还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法定共同债务和推定共同债务两部分。

1.法定共同债务

各国民法典确认,凡配偶共同生活必要和经双方合意所生债务,均是配偶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葡萄牙民法典》第1691条确定,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下列债务由夫妻双方负责:(1)结婚前后,夫妻双方或一方经他方同意而设定的债务;(2)结婚前后,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正常负担而设定的债务;(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财产管理权限内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设定的债务;(4)所得财产归入共同财产的赠与、继承或遗赠所负担之债务,但接受财产者的配偶另一方仍有权以该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应付有关负担为据,对债务清偿责任提出异议。

德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缔结或经另一方同意而缔结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配偶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仅在另一方同意该法律行为时,共同财产才就该债务负责任。瑞士规定,(1)夫妻一方在行使婚姻生活的代表权或者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期间所欠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进行日常经营或从事某项职业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其从事这些活动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所得收益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3)夫妻他方承担的个人债务;(4)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欠债配偶的个人财产之外,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的债务。以上均属夫妻共同债务。

2.推定共同债务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债务,包括由作为、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均推定为因婚姻利益或家庭利益所负之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多数国家规定,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且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区分确定双方连带责任大小。夫妻对半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有下列三层含义: 一是凡共同债务,由配偶双方对半负担清偿责任;二是债权人只能就一半债务向配偶一方请求清偿;三是超额清偿债务的配偶方有权向配偶另一方请求补偿。

德国法律规定,对于婚内所产生的债务,如果没有婚前协议或者是在婚前协议中没有对离婚后债务问题的具体说明的情况下,则必须作为共同的债务由双方承担。而且如果离婚后一方没有收入或者是不幸离世的话,另一方必须单独承担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对于巨额债务,如果双方都无力偿还或者是单独偿还的一方负担太重,那么,解决债务问题的最后途径就是申请个人破产。所以,为了避免日后的种种麻烦,很多德国人在结婚前就会签署婚前协议,所谓的“先小人后君子”,就一旦离婚后的财产和债务划分作出明确的说明。

德国还规定:(1)婚姻双方应当首先清偿共有财产债务。如果一项债务尚未到期或一项债务存在争议,婚姻双方必须留存清偿债务所必需之数额。(2)如果共有财产债务在婚姻双方的相互关系中应当由婚姻一方单独负担,则后者不得要求以共有财产清偿此项债务。(3)共有财产以为清偿共有财产债务所必需的数额为限兑换为金钱,以清偿共同财产债务。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因属于保留财产或特有财产的权利,或因占有这类物而由不管理共同财产的配偶一方招致的债务( 第1440条)为个人债务,共有财产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权利或该物属于该婚姻一方经婚姻另一方同意后独立从事的经营业,或者如果该项债务属于通常由收入予以清偿的特别财产上的负担,则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德国规定,配偶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将遗产或遗赠作为保留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负责任。

俄罗斯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以其应负担的份额按比例确定。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为夫妻一方值得考虑的利益,特别是如果另一方损害家庭利益而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不按份额均等原则判处。不过,一些国家的规定与俄罗斯不同。例如澳大利亚,根据澳大利亚的《家庭法》规定,澳大利亚的离婚是不存在过错方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分配的问题上,不存在过错方承担更多的债务或分得更少财产的情况。

  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及其清偿

  个人债务分法定个人债务和连带责任的个人债务两大类。

  1.法定个人债务

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其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在《法国民法典》中,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夫妻双方在结婚日负担的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期间因接受继承、赠与而负担的债务;(2)夫妻各方设立的保证和借贷,但得到配偶另一方同意的,不在此限;(3)作为商人的丈夫的商业债务。法国规定,婚姻期间因接受继承、接受赠与所负有的债务,不论本金、定期金或利息,亦为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清偿。法国严格要求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夫妻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配偶之自有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的地上建筑,不享有权利。法国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法规定,产生于共同财产制期间的夫妻个人债务,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就共同财产提起追偿之诉。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配偶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婚前之债所致债务或者由婚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所致债务只能由负债配偶一方的非婚姻财产清偿,或者由未婚时本属配偶一方财产,结婚后属于婚姻财产的那部分财产清偿。在《西班牙民法典》中,夫妻任何一方都应以其个人资产清偿个人债务。实行配偶共同财产制的,若个人资产不足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扣押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立即通知对方。债务人的配偶可以要求将冻结财产中属于债务人应得部分予以替换而解押。且该冻结解押之后,夫妻“应实施分别财产制”。实施过该类处分的,在清算婚姻共同财产时,应视为作为债务人的配偶方已经获得过此部分财产。

《瑞士民法典》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仅以其自有财产和共同财产之一半承担个人债务清偿责任( 第234 条);实行财产分离制的,配偶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 第249 条)。瑞士实行个人破产制度,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进入破产程序时,夫妻之间依法可以实行分别财产制。强制执行配偶一方个人债务时,只能扣押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强制执行的监督机构可请求法官命令实行分别财产制( 第188条、第189条) 。俄罗斯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只能追索该方的财产。在该财产不足时,债权人为追索债务有权请求分出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分给债务人的份额。

《葡萄牙民法典》第1692条规定,下列债务是应由夫妻一方独立负责:(1)夫妻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在结婚前后设立之债,且不属于为家庭生活之正常负担。(2)因犯罪所生之债,及因可归责于夫妻任何一方之事实而须承担之损害赔偿、处罚、应返还,或应支付之诉讼费或罚金,但有关事实仅涉及民事责任,且属于第1691条第1款、第2款规定范围者除外。(3)附属于个人财产上的债务,但该债务因取得有关财产之收益所生,且该收益按照所适用的财产制度应视为共同财产者除外。

2.连带责任的个人债务

德国规定,夫妻双方因满足婚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在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情况下,对另一方的属于共同财产的债务要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负连带责任。但已经对第三人预先告知不负责任时,不在此限。”

俄罗斯法律规定,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如果共同财产不足,则夫妻双方以各自的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俄罗斯还规定: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如果法院确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全部用于家庭需要,应追索夫妻共同财产;当该财产不足时,夫妻以其各自的财产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法院的判决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夫妻一方以犯罪方式获取的资金购置或增值的,可追索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其部分财产。

在美国,大多数州对婚姻债务均规定夫妻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婚姻债务在大多数州是指为婚姻生活所负的债务,如家庭消费、子女必要的医疗费等。“对于婚姻债务,无论是否以双方名义所负,双方均有清偿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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