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医务人员,从依法依规发放加班工资开始

来源:健康报

“春节期间安排工作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相关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近日,笔者陆续从多个省市的同行处了解到,节假日被单位安排加班的,其所在医院并未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未与员工协商安排后续补休事宜。
在一些医院,涉及医务人员的年假和值班补休,“过期作废”的管理理念已被诟病多时。
有的医务工作者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假的,单位视其主动放弃,且未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有的临床医护人员补休假期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的,过期则“清零”。
还有的医院规定,视员工申请休年假为非满勤,扣发年终奖等相关福利待遇。
去年2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参与疫情防治工作医务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一些医院至今也并未落实。
《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当日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应对未休的年假按比例支付工资报酬。
据笔者了解,医院对医务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值班,给予的福利待遇和规定各不相同。有的按加班计算并支付三倍工资,有的给予一定加班补贴,还有的安排调休或补休。
医务人员因职业特殊性,对于节假日期间加班、轮值等工作需要,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事实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无数一线医护人员主动请战,加班加点坚守岗位,不计报酬。
但是,依法依规发放加班工资,与员工协商安排合理补休,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各级医疗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成为医务人员的贴心人和主心骨,用务实、到位的举措,落实各项权益保障。医疗机构应主动履职,落实主体责任,相关人事部门、工会等应通过科学、便捷的方式,统计员工加班、值班情况。对于已认定的合理加班时间,要向医务人员及时发放工资报酬或协商安排补休。
相关主管部门也要主动关注医疗机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同时,将此纳入医院领导考核指标,及时回应员工关切,真正维护和保障医务人员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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