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 代位继承人范围和遗赠抚养制度
民法典案例 代位继承人范围扩大
案例:单身老汉杨金,膝下无子女,2020年10月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杨老汉有一个侄子杨军,是已故兄长之子。杨军对老汉常有照顾,丧葬事宜也由杨军料理。事后,杨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为交通肇事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此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杨军是否有杨金遗产的继承权?有,才能起诉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事故发生在2020年,但是《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法院受理了此案。
按照原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这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他们的子女,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遗产将直接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现在民法典对此作了修改,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就是说,杨军作为被继承人的侄子代位继承于法有据,有权获得杨金的遗产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杨军赔偿因杨老汉死亡产生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4万余元。
法条解读:按原来的《继承法》,只有被继承人的直系后代才能代位继承,而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被继承人的旁系子女的代位继承。这个规定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客观上扩大了法定继承人中可以获得遗产的亲属的范围。这就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更加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
这样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最大程度避免了因遗产无人继承,导致个人财产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情形发生。
从这新法条可以体会出,立法者希望民间的财产尽可能地保留在民间,留在老百姓手里,不要成为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国家和集体尽量不去占老百姓的便宜。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为“老有所依”提供更多选择。
案例:许老是孤寡老人,膝下无儿无女,又没有可托付晚年的亲戚朋友。今年许老与安盛养老院签订了一份协议,将自己的社保卡医保卡等都交给养老院,由养老院完全负责照料自己的晚年生活,去世后,将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全部留给养老院。
许老这样做有法律保障吗?民法典第1158条给出了明确答案,这样做依法有据,且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以案说法: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个人可以与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这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有利于满足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遗赠扶养协议是原继承法认可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的长足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对老人自身意愿的尊重。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无继承人的老人有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符合公民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让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有利于推进老龄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减少空巢老人、孤寡老人老无所养、老无所依的情况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民法典》第1158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