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这标志着内蒙古人民的革命斗争和民族解放事业取得了伟大胜利。

1947年3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在哈尔滨召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中共兴安省工委负责人,具体讨论内蒙古自治的性质,各项政策、法规的制定、自治政府的组成问题。起草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报中共中央东北局审定,并转呈中共中央原则批准。会议初步议定了自治政府的组织机构、人事安排,协商拟定了自治政府委员、参议会议员名单,成立了内蒙古人民第一次代表大会党团,云泽(乌兰夫)任党团书记。

1947年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在王爷庙(乌兰浩特市)开幕。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撤销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工作。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组织大纲,选举产生自治政府主席、副主席、参议会议长、副议长,乌兰夫被选为自治政府主席。

4月27日,会议向毛泽东主席、朱德总司令发出致敬电。5月3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召开第一次政府委员会议,任命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决定,5月1日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纪念日,原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会旗作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旗,内蒙古自治政府所在地暂设兴安盟王爷庙。

5月19日,毛泽东、朱德电贺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领导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我们相信,蒙古民族将与汉族和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为着扫除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建设新(内)蒙古与新中国而奋斗,庆祝你们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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