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中11万大奖公司不兑现,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前台职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500元。2018年春节前夕,公司举办年终晚会,参加年会者除了本公司全体员工外,还邀请了公司的部分供应商。
年会抽奖环节中,李某被抽中110000元现金大奖,公司高层人员当场向李某颁发了奖券。事后,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300元,剩余部分拒绝支付。
2018年4月,李某离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剩余奖金,未获支持。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奖金差额89700元。
[案号:深圳南山法院(2018)粤0305民初18938号]
【实务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在单位举办的年会上抽中现金大奖,到底该属于谁?李某诉称,公司年会设立抽奖,奖金奖品的性质属于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无论哪个员工抽中,公司都有义务足额支付。公司辩称,该笔奖金面向的群体是参加年会的所有人员,除了本公司员工,还包括与会的供应商,因此,该笔奖金属于公司赠与,系无偿合同,公司可以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企业在年会上面向本企业员工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员工中奖后,企业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向员工给付。笔者亦持此观点。
其一,年会抽奖属于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福利
一般而言,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福利分为法定和非法定两种类型,前者如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后者如各类奖金、各种补贴等。非法定福利,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提供的福利,企业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可以按人头提供,也可以按职务高低、工龄长短提供,还可以以射幸方式提供。
企业在年终晚会上设立抽奖环节,是企业为了活跃现场气氛而与到场人员的互动活动,是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的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感谢员工一年来的辛勤付出,同时也是为了激励员工来年继续努力工作。被抽中奖者,企业负有兑现相应的奖金奖品的义务。
其二,射幸行为不影响员工福利的定性
民法理论认为,中奖行为属于射幸行为,所谓射幸,即“侥幸”,俗称“碰运气”,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其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比如购买商业意外保险、购买福利彩票等。
如前述,法律并不禁止企业以射幸方式向员工提供非法定福利,据此,射幸行为并不影响该项福利的定性,员工中奖后,企业应依约兑现。
其三,企业所称赠与合同不成立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李某所获得的奖金来自中奖,在其中奖之前,该奖金是否会被李某抽中,存在不确定性,并非事先已经确定企业将奖金无偿给予李某。因此,企业所称赠与合同不能成立,企业无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