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对比及相关问答
俗话说:树大分枝,人大分家。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有些企业需要成立分支机构,那么,企业应该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哪种形式更能减少税收负担呢?
子、分公司的区别
性质不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产全部属于总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方面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须独立承担。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不同: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可以不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清算。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但是,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之后,需要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各分公司名下,由分公司自行在当地缴税。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案例
某海鲜酒店是A市一家知名餐饮企业,2021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初步预算这20家分店每家利润不到100万元。那么,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节税呢?
方案一:设立分公司
由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各项指标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元(20×100×25%)。
提示:1. 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 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3. 假如总公司和所有分公司汇总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且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也符合规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单独一个分公司即使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方案二:设立子公司
由于每家酒店不论是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来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可按照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家店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万元(20×100×5%)。
综上而言,该餐饮公司若是开设分店,应设立子公司,能够节税400万元。
提示:一般情况下,新业务单元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更节税,因为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很长一段时间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容易发生经营亏损,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合理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
经营稳定向好时,可考虑设立子公司,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就可能盈利,或者是很快就能够扭亏为盈,那么此时设立的子公司不仅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其实,不管成立哪种类型的公司,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随着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调整分支机构的模式。
相关问答
1、问: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税务总局回复: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问: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什么表?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4、问: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办理?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强化后续管理。
5、问: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计算分摊税款,如何处理?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
6、问: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7、问: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款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税务总局回复:由于分公司不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也无需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进行纳税事项调整等,只需根据总公司计算分配的实缴税款,就地补税或退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