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丨“英雄烈士”的刑法界定

本文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仅限业务学习使用。转自:南京刑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关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犯罪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部分参加修正案立法工作的同志在对该条的解读中指出: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英雄烈士”都是已经牺牲、去世的,如果行为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应当依照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追究行为的刑事责任,不适用本条。对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的褒奖、保护,适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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