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法官 滥用自由裁量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实施。依据该规范意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不再自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由于我国立法的欠缺以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加之处于社会转型期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纠纷,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例。然而,因为忽视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缺乏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和行之有效的案例指导制度,同时也受法官素质制约和社会大环境影响,致使一些法官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破坏司法公正,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同案不同判”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受到了全国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首次被以较大篇幅并单列一段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这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高度重视,及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决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顺应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先行一步出台的。规范意见主要强调了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建立案件指导制度,法官裁判应当参照最高法院或省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是要求法官说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必须论述自由裁量的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笔者认为,从“指导”和“说理”两个方面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路径是对的,很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沿着这一基本路径走下去,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一定会倍加审慎,一丝不苟地甄别个案案情,最大限度地体现法的原则、精神和理念。其实,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和司法来说,不仅需要,而且应当。任何国家,无论其法律在表面上如何完备,都无法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及即将发生的案件情况包罗万象,任何立法者都无法做到法律规范与现实案件的一一对应。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完全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简直是天方夜谭。现代法治所能做的是,采取规范和监督的方式,尽量压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使法官谨慎行使。显然,“指导”和“说理”都是对症下药的良方。“指导”就是让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个标杆,有所比照,避免无所适从。而“说理”就是让法官摆出支持自己进行自由裁量的全部事实和法律理由,一方面促使其自圆其说,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其在说理过程中发现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另外,在笔者看来,要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仅有“指导”和“说理”尚嫌不够,还必须增加一个要求,即“公开”。也就是要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随时接受案外群众和专家学者的挑刺和评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指导案例”,裁判过程中“说理”是否充分,事实和法律理由是否站得住脚,都置于阳光下。这样一来,不仅完全消除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的腐败空间,而且还给法官以无形压力,促使其提高法律素养,严密审慎审案。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