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5万员工学历造假!被公司开除后竟索赔10万,官司一直打到高院
实践中,员工通过虚假学历证书入职的事件时有发生,若能够胜任当前的工作,公司解雇违法吗?下面这则案例会告诉你答案。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5日,于某某入职公司工作,当日,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上载明在2007-2011年,于某某在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取得本科学历,并签字确认如下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同意公司获取关于我过去及目前雇主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合适的资料,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相关制度已知晓其内容,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在签批处载明,于某某的试用期工资为80%,转正工资为12000元,试用期2个月,职务为JAVA工程师。
自2017年3月起,于某某的职务调整为技术部门项目经理,月工资调整为25000元。
2017年5月5日,于某某与公司再次订立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岗位为技术部门项目经理,……乙方(于某某)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公司)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有疑义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于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你提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在国家指定的查询网站上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你在我公司对其提出疑问后,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或解释,亦未提交任何材料证实你的真实学历,我公司认为,你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入职时的承诺,亦构成对我公司的欺诈。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后补正为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于某某亦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经核实,于某某认可其在入职时提交给公司的上海信息管理专修学院的毕业证书系虚假。
2018年3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于某某:1.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96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333.33元……。
于某某认可上述裁决的结果,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属采用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雇不用赔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于某某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于某某虽表示其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经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法院需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于某某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
综上,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于某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法院依法确认于某某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无效劳动关系,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于某某已经为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该公司应当支付于某某劳动报酬。
综上,一审判决:1.确认公司与于某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公司无需支付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333.33元……。
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于某某在入职时向公司提交虚假的毕业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于某某入职时亦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其应当明知其欺诈行为的危害后果。
于某某在职期间,虽然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两份劳动合同书系双方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在书面劳动合同文本中的体现,而不能割裂开来分而治之。因此,一审法院以于某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确认于某某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此,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某某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做人要诚信,以欺诈手段建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劳资双方均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于某某在入职之时,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申明。
但经查该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于某某的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两审法院以于某某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确认于某某与公司之间在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公司要求无需支付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裁定如下:驳回于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