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退伍军人没有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的扣减,可以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扣减优惠吗?

第848问 

企业招聘退伍军人后,可以依次享受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扣减优惠政策,但由于企业还有进项税抵扣当年没有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吗?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同时,在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当年有进项税额留抵未能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的扣减,是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未减免税总额扣减企业所得税的。当然,要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需要前提做好相关的备案手续。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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