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有关系?”——这是一场你打不起的战争
今天看到一则警情通报,一名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声称自己“有关系”,可以轻判,结果被控诈骗,锒铛入狱。
律师这个职业天然的带有一定“掮客”色彩,我也目睹过一些胆大的律师是如何谈案的,真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
再理智的委托人,也会多多少少潜意识中希望自己的律师是“有关系”的,“有无关系”甚至是部分客户筛选律师的重要标准之一。“律师,你在公检法有没有关系?”对律师来说是灵魂拷问,棘手程度不亚于“先救媳妇还是先救妈。”横也不是,竖也不是。
“找关系”类的诈骗案,剧情大都雷同,角色在剧中完全是脸谱化的,可以任意互换。一般来说,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骗出被害人口”。不管是真有关系还是假有关系,双方在谈论找关系这件事时,一定是处在私密环境中,往往是一对一。找关系不是光彩事,如果真有关系,固然要密谋;若是没有关系,当然也要密谋,先把气氛搞起来,以免被轻易识破。这就导致了指控证据的单一化,往往只有被害人的单方面指控。
二是“找关系”往往并非交易内容本身,只是促成交易的“催化剂”。“找关系”是要花钱的,没有人会无缘无故花钱,一定是为了服务更核心的主体交易事项。比如这位倒霉的律师同行,他的主体交易事项当然是为委托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三是控告人往往淡化主体交易事项,夸大“找关系”在交易中的权重。道理很简单,如果不这么做,根本就立不上案,更过不了审查起诉。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核心事项真实的,难以构成诈骗罪。只有将“找关系”的权重上升为“核心事项”,才满足基本的入罪逻辑。
四是控告人倾向于弱化描述自身的判断力,以说明自己“陷入错误认识”。比如在办的一个案件,控告人是相关行业的资深投资者,却把自己描述成小白鼠,称自己“全然不懂行业政策,全听被控告人说”。
五是被控人难以组织有效抗辩。刑事程序一旦启动,被追诉人就必须自证清白(别扯理论,只谈实践)。找关系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行受贿犯罪。莫说大多数号称“找关系”的人其实没什么关系,就是少数真找了的,也要面临事实无法还原的窘境。试想,哪个关系会出来配合你说,啊,就是找我了,我也给他打招呼了,所以他不是诈骗。是不是有点天方夜谭,黑色幽默?
从情感上讲,我极度厌恶这种“关系”不离口的律师,他们将整个行业拉入到无底线的恶性厮杀,降低整个行业的道德水准。但从理智上讲,一个无限模糊,近乎于兜底的诈骗罪是全社会共同的威胁。
作为同行,无论我对这名律师的罪与非罪发表任何意见,都难逃不够中立客观的诘难,但必须承认的事实是,现在的诈骗罪似乎也像强奸罪一样,正在演变成一种很容易被指控但却很难被证明,而被告人也很难抗辩的罪名。
你可以有一百个理由说自己不是诈骗,但别人说你是诈骗,只需要一个理由。这是一场你打不起的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