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24-07-30 12:14:00 昨天 来源 |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问题。杨某某、肖某某等与曾某某、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案件索引一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3民初1270号基本案情2020年12月03日0时0分许,杨某生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新中源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本市新街镇陶瓷基地新中源陶瓷厂门口路段218省道244KM+200M新中源北路,与曾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杨某生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生与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曾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曾某某系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凤台县联合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受害人杨某生的近亲属杨某某、肖某某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电动车修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575585.7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原告杨某某、肖某某等诉请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无法律依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旧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因此,原十七条第三款中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也没有了,且在《民法典》的规定中,也没有这些费用。法院裁判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杨某某、肖某某等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人寿财险淮南公司辩称目前法律已经取消上述费用的赔偿,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仍应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杨某某、肖某某等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对金额予以调整,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期间误工费酌定1500元,交通费酌定150元。故作出(2021)赣098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淮南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肖某某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合计504523.14元。延伸阅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赞 (0) 相关推荐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属于遗产吗 一.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算是遗产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属于遗产.另外一种意见,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者继承人.扶养人丧 ... 最新判例!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无须再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问题. 骆 ... 重大变化!民法典实施后,交通事故这几项赔偿不再赔付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 ... 债权人注意!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5种情形(2021)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齐精智律师提示在< ... 民法典实施后,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正文 来源 | 快马一脚 简要案情:原告与被告结婚后,2014年2月24日原告母亲杨茜与被告共同签订<认购卡>认购案涉房产,当日,杨茜银行卡支付20000元:2014年3月2日,二人再次 ...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协议》约定的7个要点(附2021范本)|转需 来源:法务之家综合江西法院.问律.法律读品.律图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 ... 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年龄对照表,45周岁亮了!(果断收藏) <民法典>已正式实施,法律年龄随之改变,当我们从一个受精卵那天起,按下年龄的计时器,我们的故事就计时开始了.其实,法律也和年龄一样,伴着我们的一生. 0岁以下 胎儿还不能称做法律上的&qu ... 民法典实施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怎样依法维权? 民法典实施后,楼上漏水楼下被淹怎样依法维权? 民法典实施后,借新还旧,是不是必须注销原抵押登记后重新办理?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借新还旧,是不是必须注销原抵押登记后重新办理?--暨最高院<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解读! 问题的由来 借新还旧是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在贷款回收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操 ... 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45种情形!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正式实施,开创了我国法律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的新时代!齐精智律师提示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