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头碰的稀巴烂,修理费用几百万...教训有点多
事故经过简述
“SD5”轮1404航次,广州新沙-秦皇岛。2014年3月20日0955时,离新沙码头。
1324时,“SD5”轮船位越过航道中心线(航道走向161゜/341゜),偏向进口航道航行,航向161゜,实际航迹向159゜,航速11.2节;当时正值高潮转流,基本无潮水影响,能见度1.5-2.0海里;
1327时,过#30浮,“SD5”轮发现进口“HONG KAI”轮在船艏左2゜方位、距离0.87海里;“HONG KAI”轮为避免右面有浅水效应,通过VHF要求“SD5”轮向右避让,并采取了大幅左转的行动;“SD5”轮虽采取了改航向164゜、右舵20和右满舵等避让措施,但因距离过近,双方最终于13时28分54秒发生碰撞。
1327时,过30浮,发现进口“HONGKAI”轮在船艏左2゜方位、距离0.87海里(“SD5”轮航向160゜,航迹向157.6゜,航速11.7节;“HONGKAI”轮航向340゜,航速11.5节);
SD5”轮并令航向“164゜;
13时27分58秒,“SD5”轮航向165゜,航迹向159.2゜,航速11.6节;“HONGKAI”轮航向329゜,航速11.1节,距离0.5海里);
13时28分54秒,“HONGKAI”轮船首左侧与“SD5”轮左舷三舱40#肋骨处发生碰撞(“SD5”轮航向186゜,航速10.5节;“HONGKAI”轮航向320゜,航速10.5节,碰撞角度约为46度。碰撞时“SD5”轮的船位22゜31’44.34”N/113゜44’09.12”E。)
由于两船仍在运动,碰撞一直到“SD5”轮的7舱后部停止。
“SD5”轮损失:
肋位:40-190,破口长度128M左右,宽度4-7米,破口离水面最小距离约1.5M。在水线以下#4-#5货舱后有60多米的破损和变形。
无人员伤亡,无环境污染。
“SD5”轮永久性修理费用人民币349.7万元。
“HONGKAI”轮损失:
船首柱左侧至左锚链孔位置等结构受损,损坏永久性修理费用人民币145.8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SD5”轮)
1.违反了《避碰规则》第5条“了望”的规定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在能见度仅为1.5-2.0海里的情况下,没有保持正规的、连续的了望,特别是在狭水道航行中的视觉了望,以至于在距离1海里时才目视发现对方。
没有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可用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该轮两台雷达都安装在驾驶台右侧,在珠江航段航行期间,将一台雷达量程置于3海里,另一台带有AIS的雷达量程置于1.5海里艏向上偏心显示,最大可见目标距离为2.5海里。当时驾驶台值班的5位人员,在目视发现对方距离1海里前,由于没有按要求进行交替量程系统观测,从而均未从雷达上获取对方接近的信息,也没有从VHF和电子海图上主动获取对方信息,失去了“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的时机,导致同时也违背了《避碰规则》第7条“碰撞危险”的规定。
2.违反了《避碰规则》第6条“安全航速”的规定
“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在决定安全航速是,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能见度情况;交通密度。
该轮在13时25分38秒,曾用VHF呼叫处于前方0.9海里同向出口行驶的马士基货船“MAERSK SHEERNESS” 轮(航速8.3节),试图追越,但对方未予回答,“SD5”轮仍以港内全速行驶(11.5节),未采取减速行动,而是将船位继续置于出口航道呈追越态势,对其后的碰撞危险埋下安全隐患。
3.违反了《避碰规则》第8条“避免碰撞危险的行动”的规定
该轮在对方呼叫要求大幅右转避让,自己也已意识到有碰撞危险,该轮右侧有足够避让水域的情况下,在13时27分至13时27分55秒近1分钟的宝贵时间内,仍然以向右小幅度连续改向的措施进行避让(从160゜至164゜,再从164゜至165゜),且采取了叫航向而非直接叫舵角的方式,实际的转向速度并未掌握在船长手中;虽在对方催促下,随后采取了“右舵20”和“右满舵”的右让行动,但为时已晚,违反了“避免碰撞危险的行动”规定中“应是积极的”,“及早地进行”的要求;也违反了“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化”。
4.违反了《避碰规则》第9条“狭水道”的规定
“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该轮从13时24分开始,船位在航道中心线偏进口航道一侧行驶,其原因有二:一是在航道干净的情况下,船舶操作者有将船置于航道中线附近航行的习惯;二是当时情况下,该轮试图过正在自航道中向右穿越的出口军舰(舷号934)船尾,并继续从左侧意图追越马士基货船“MAERSK SHEERNESS” 轮。正因为违反了“了望”的规定,没有及时发现与进口船“HONG KAI”轮发生的碰撞危险,而是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过军舰和追马士基货船“MAERSK SHEERNESS” 轮上,导致在本船右侧有足够可航水域的情况下,占据了进口航道,使重载进口船“HONG KAI”轮采取左让避开右侧的浅水效应时,形成碰撞局面;
5.驾驶台资源管理不到位
该轮当时有船长、二副、两名水手和一名保驾船长共5人在驾驶台当值,但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其内部资源中,人员的合理分工、情景意识的运用、协作提醒的显示、通导设备的充分利用等,都存在不足;在船位偏离出口航道时,除保驾船长外,船长、二副均没有意识到船位偏左;在采取避让行动时,对行动的方式和有效性均无人提出疑问或作出提醒,缺乏必要的驾驶台班组成员间的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