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震!电视台向广电网络宣战:取消电视时移回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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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常话短说
作者:吉星阁
编辑:常小二
常话短说(微信公众号:chdshuo)获悉,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近日向各地广电运营商发出公函称,因浙江卫视节目版权归属原因,要求各网络公司停止浙江卫视节目的时移回放功能,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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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
常话短说(微信公众号:chdshuo)了解到,浙江卫视落地的大部分省网都先后收到了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这份公函,其中多地省网已经停止浙江卫视节目的时移回放功能,但也有部分省网还在观望协调中。
时移是指观众可以任意回放过去时间的直播内容,而回放是指观众用户可以通过菜单选择感兴趣的电视频道过去数天内(通常为3到7天)的内容和节目。
时移回放是直播与点播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业务形态,目前有线互动电视和IPTV均面向用户提供此功能。例如,各地广电网络公司普遍向用户免费提供包含几十套频道、3到7天之内的时移回放业务。
公开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底,浙江卫视公共有线网入网率100%,覆盖人口达到11.38亿,较2015年净增5000万人,连续8年蝉联省级卫视全国第一。当然,如此不菲的覆盖率也是以高昂的落地费为代价,达到亿元级别。
当然,考虑到时移回放需要回传支持,并不是浙江卫视所有落地区域用户都能使用时移回看功能。根据中国有线电视统计公报信息,截止2017年3季度,我国有线电视双向渗透用户约为8000万,这也是浙江卫视停播时移回看所能影响到的用户群体:
2|原因
浙江卫视近年来重金打造了众多劲爆综艺栏目,包括《奔跑吧兄弟》、《中国好声音》、《王牌对王牌》等,也是热门电视剧的采购大户。公开资料显示,浙江卫视2015年营收规模为85亿元,其中广告收入75亿元,节目版权销售收入10亿元。
关于本次浙江卫视发文停止时移回看功能,常话短说(微信公众号:chdshuo)认为可以从以下视角进行理解:
1、或许是浙江卫视播出的相关节目内容,版权方拥有全媒体版权,浙江卫视只被授权以电视直播形式播出,并无时移回放等权利。以前新媒体版权价格不高,大家正一只眼闭一只,现在新媒体版权价格都超出电视台好几倍了,肯定出钱多的主说话更有分量。
2、或许这是落地费博弈的一种反应。现在也到了各地卫视落地谈判的重要关口了,以时移回放为手段,从而获得落地费的更大议价权,甚至不排除免费落地的可能。实际上,作为各地广电运营商利润重要来源的落地费,这几年钱斌不好收——一线卫视以强势节目要挟不肯交,三四线卫视因广告下滑交不起。
浙江卫视要求各地广电网络停止时移回放的事件目前还在进一步发酵之中,具体走向还需要时间观察。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浙江卫视发文似乎只面向有线电视渠道,IPTV并不在此列,各地IPTV平台的浙江卫视时移回放目前还是正常展开。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以前是广播电视渠道占据主导,在一些电视节目及综艺节目播出的黄金时段,电视台屏蔽网络电视台等网络信号,以保证传统电视收视率。
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当时中央电视台在2016年巴西奥运会期间,对一些黄金时间热门赛事的网络版权进行了屏蔽处理,一时引起无数网友对央视的吐槽。
但现在,节目版权方为了维护新媒体平台的吸引力,反倒对广播电视渠道进行了“变相”封杀,确实令人唏嘘不已。
3|影响
在传播渠道多元化格局之下,网台关系越来越呈现出赤裸裸的经济利益。有人形容到,网台离婚之后,现在不仅没有复婚迹象,反倒开始打架。
在版权成本节节攀升、版权保护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强势(优质内容)电视台维权要求广电网络停止时移回放的事件可能会越来越多
实际上,浙江卫视此次事件并不是“第一例”,其实早在2015年,乐视诉讼某广电运营商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专有网站(并非数字互动电视)以“回看”的形式允许用户对已播出的《甄嬛传》剧集进行随时点播观看,构成了侵犯。虽然广电运营商以“回看”属于广播权予以辩护,但法院判定乐视网胜诉,不过最后乐视网选择了撤诉。
此外,广电总局也于2014年10月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取消集成平台里直接提供的电视台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各大互联网电视牌照商也按照政策进行了整改。
综合上述信息来看,虽然上述案例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有线互动电视互动回放,但对于各地广电网络来说,确实有必要未雨绸缪,在行业层面商讨应对之策:
1、版权等相关因素牵涉其中,落地费博弈的复杂性提升。对于广电网络是好事还是坏事很难现在判断。但广电网络必须开始重新思考落地商业模式,主动求变游戏规则。
2、无论是电视频道的时移回放,还是碎片化编排上线,都极大补充了广电网络内容的不足。但这类处理本身是版权模糊地带,在新媒体版权保护趋严之下,非头部内容可能没多大事,不过广电网络必须重视内容,特别是头部内容体系的建设和保护力度,有效建立起防火墙。
3、越来越多的事情具有行业性特征,单事单地的解决处理,不仅耗时耗力,还缺乏谈判筹码与议价能力。在相关落地费、内容版权等事情上,广电网络亟需要抱团取暖、联合发力乃至合作运营,通过用户规模获得更好谈判地位。
4|延伸
电视频道的时移回放,版权类别到底如何界定,版权归属主体是谁?现状是很模糊。
1984年,美国的Sony案确立了用户利用VCR(盒式磁带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的时移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认定的依据是 “直播节目时移、回看的存储地与观看地相同”,用户自身行为不会导致对原告(索尼)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显著损害。
但在2012年,澳洲联邦法院对一起电视回放案件作出判决,认定电视回放不属于合理使用,该案是互联网时代对电视回放性质的重新审视。认定依据是“企业和用户共同进行了复制行为,但并无必要区分企业是否单独进行了复制行为,只需企业实施了复制行为即可”,企业行为会对版权所有者的潜在市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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