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通过“管道公司”持股税务筹划解析

对于新创业企业来说,成长过程中引入风险投资、进行资本运作、参与重组事宜等,都是很可能发生的事件,在这一系列与资产相关的操作过程中,法人股东比自然人股东在税务方面有更多的优惠与便利,所以,建议创业者尽量通过“管道公司”进行架构设计。

有一本畅销书叫《穷爸爸富爸爸》,里面有一处讲到,开公司的爸爸可以把自家的一些开支放到公司的开支之中,而打工的爸爸则必须从自己的税后工资中开支。这也是导致富爸爸更富、穷爸爸更穷的原因之一。

这一原理从税务上讲,就是混淆了公司支出与投资者个人支出。不论是税收政策还是会计政策,都不允许公司承担个人的生活开支,所以这一人为混淆行为,人们往往认为是在打政策的擦边球,显然也是错误的。

现行个人所得税只考虑收入,几乎不考虑支出。而企业所得税与之相比,就要公平得多,因为它同时考虑到了收入与支出对于企业投资人来说,可以利用自己掌控公司的权力,建立“管道公司”架构,尽量把个人所得税“企业化”,这样就可以把“支出”体现出来了。

例如在依法纳税情况下,投资者个人每月从“经营公司”收取5万元工资和5.5方元红利,前者按“工资薪金”税目,后者按“股息红利”税目,各纳个人所得税约11万元,合计纳税2.2万元,如果投资人通过“管道公司”间接持股“经营公司”,每月通过“管道公司”向“经营公司”提供咨询或管理服务,收费5万元,假定同时也分红5.5万元。则“管道公司”每月只确认5万元的服务业应税收入,同时确认5.5万元的红利免税收入,就暂时规避了个人所得税的支出。

同时,5万元服务收入还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经营公司”抵扣。管道公司”收取5万元服务费用后,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由于其支出可以据实扣除,所以税负就会下降。

最常见的是,由管道公司购置轿车或其他可用于办公的资产,于是可以扣除对应的折旧和费用;家庭无业人员可以在“管道公司”打工,每人的工资不论花销与负担如何,都可以扣除5000元再计税。

如此一来,当“管道公司”代替投资者个人向“经营公司”收取费用与红利时,个人所得税转变成了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支出得到了体现,可以求得“公平合理”四个字,并直接导致税负下降。

可见,通过“管道公司”的这一架构,可以让税负更为合理。留存在“管

道公司”中的利润,包括税后利润和免税的利润,终究是要分给个人的,而分

红时,20%的个人所得税依然要缴。但是,此时的税负已经下降。

一方面,原来被混淆在个人支出中的某些公司费用计入了公司,这部分就

不用再冤枉交个人所得税了。

举个例子更好理解:有一位初创时期的小公司老板,其父母天天义务来公

司为员工做午饭,并做一些打扫工作。老人自然是帮儿子创业,但其劳动的价值却无法在报表中体现出来,这些劳动作为家庭内部劳动,包含在了公司的利润和儿子的收入之中,被强制征了所得税。可怜天下父母心!

正确的做法是,给父母发工资,作为支出抵扣所得税,还劳动本来的面目,父母为公司发生的劳动支出从家庭支出中分离了出来,将从总体上降低整个家庭的税负。

另一方面,创业者要转变观念,把自己与“管道公司”作为整体来理解,由于“管道公司”一般拥有100%的股权,又没有经营风险,所以资产和资金

留在公司账上与转入个人卡中,又有什么实质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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