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千万别踩这四大雷区,不然一个人都招不到!

离职大军来袭,企业是时候

在年后入一波新人了

虽然人多,但是“形象”不好的公司

招不到人还是招不到人

那什么样的公司会受到优秀人才的青睐呢?

"emmm,当然是福利好的、

钱多活少、发展空间好的企业啦"

但不是每家公司都能为员工提供这么好的条件呐

不过只要下面这些“雷区”不要乱踩

雪花般的简历照样朝你飞哦~

一号雷区

== 没完没了的试用期 ==

必须再强调一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约定了三个月,三个月满了以后想延长试用期的,不行!

试用期满了以后公司内部转岗,还想重新试用期的,不行!

员工离职后再重新入职原单位,是否要再约定试用期呢?不用!

试用期就跟试婚似的,是双向检验的过程,好就好了,不好就散了,没有试了再试的道理哦~

二号雷区

劳动合同上说好了15号发工资的,每次都拖到20号

这样不好,《劳动法》不同意: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那么,企业只要不拖延,想几号发就几号发了吗?也不一定哦:

比如深圳,就有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当然,有困难的企业,《劳动法》也是会保护的:《工资支付规定》补充规定第4项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三号雷区

== 社保公积金不交的 ==

这样的公司!危险!

如果面试的公司跟你说,我们公司没有五险一金,那就别去了。

如果面试的公司跟你说,我们虽然不交五险一金,但是有月补,其实您占便宜,每月不仅不扣钱,反而比别人多拿钱。听到这话你赶紧走,能忽悠的公司都不是什么好公司!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说,不管是企业不想交,还是员工主动提出不交,都是不行的嗷。

四号雷区

== 九九六还没有加班工资的 ==

emmm,虽然看上去是互联网公司常态,但确实已违背《劳动法》!

朝九晚九,一周六天,没有加班费,能招的到员工嘛…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标准工时制是: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不过在前天的「柚问」栏目里我们也提到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以上雷区,希望企业都能避开,这样就不愁没有优质简历挑选咯~

今日互动:

小雷区其实还有不少,欢迎有经验的HR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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