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给老公买了100万保险,老公车祸死了合同却无效?

我常说:

保险不是想买就能买,

也不是想给谁买就能给谁买。

乱买保险的结果,很可能是合同无效,惨遭拒赔。

来看个例子。

一、案例经过

2018年11月,王某给丈夫敦某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为5万元。合同约定:自驾车意外身故,赔付保额的20倍,也就是100万元。

2018年12月2日晚上21点,敦某自驾发生车祸并当场死亡。

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双方诉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也是振振有词,拒赔的理由有三点:

1、合同无效

庭上,王某已经承认被保险人处的签字不是敦某本人所签。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即使合同有效,敦某也涉及了免责条款

根据交警认定,敦某的驾驶证早已因为超分而停用。

其次,根据司法鉴定,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251.5mg,根据法律规定超过80mg就属于醉驾,敦某明知自己醉酒而故意驾驶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合同的免责条款及《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保人故意犯罪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该案件不属于意外事故

所谓意外,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这场事故中,虽然敦某的死亡并非出自本意,但敦某必然知道醉驾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其危险后果有预见性,也是可以避免的。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同时依照法律推定敦某故意犯罪事实成立,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上诉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该意外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且王某也自认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处签字并不是敦某本人签字,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敦某已经同意该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故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王某缴纳的保险费1150元。

王某仍然不服二审判决,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王某的再审请求。

二审判决书文书号:(2020)吉08民终186号

再审裁定书文书号:(2021)吉民申544号

二、启发

下面,我要说三件重要的事情,非常重要的事情。

1、给别人买保险,首先要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如果买带有带有死亡责任的保险,不但要有保险利益,还得先征求被保人同意。

这些保险包括寿险、意外险、带死亡给付的年金险、万能险等。

如果没有经过被保人同意,合同就是无效的。

“老公不相信保险,说保险都是骗人的,我之前瞒着老公偷偷给他买的保险,该怎么办?”

同意也可以在事后追认,比如签个同意书,拍个录像。当然前提是你得说服他相信保险。

近年来,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投保过程中多了人脸识别和身份验证的过程。

买保险,比以前更麻烦了,但是杀人骗保的道德风险,也减少了。

对于没有身故责任产品,比如百万医疗险、纯重疾险,不需要这种认证过程,因为这种产品几乎不存在道德风险——钱都是赔给被保人本人。

给别人买百万医疗险、重疾险,纯粹是为了他好,没有别的目的。

3、保险合同无效不一定是坏事。

根据上文提及的《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

对于一些想要退保的人来说,如果能证明合同无效,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的保费,而不是少得可怜的现金价值。

非但如此,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一方造成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期间的利息。

当然,你得有证据。

写在最后

保险,不是普通商品。

买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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