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给老公买了100万保险,老公车祸死了合同却无效?
我常说:
保险不是想买就能买,
也不是想给谁买就能给谁买。
乱买保险的结果,很可能是合同无效,惨遭拒赔。
来看个例子。
一、案例经过
2018年11月,王某给丈夫敦某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为5万元。合同约定:自驾车意外身故,赔付保额的20倍,也就是100万元。
2018年12月2日晚上21点,敦某自驾发生车祸并当场死亡。
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双方诉上了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也是振振有词,拒赔的理由有三点:
1、合同无效
庭上,王某已经承认被保险人处的签字不是敦某本人所签。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即使合同有效,敦某也涉及了免责条款
根据交警认定,敦某的驾驶证早已因为超分而停用。
其次,根据司法鉴定,敦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251.5mg,根据法律规定超过80mg就属于醉驾,敦某明知自己醉酒而故意驾驶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合同的免责条款及《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保人故意犯罪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该案件不属于意外事故
所谓意外,是指“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
这场事故中,虽然敦某的死亡并非出自本意,但敦某必然知道醉驾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其危险后果有预见性,也是可以避免的。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同时依照法律推定敦某故意犯罪事实成立,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上诉了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该意外险合同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且王某也自认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处签字并不是敦某本人签字,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敦某已经同意该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故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王某缴纳的保险费1150元。
王某仍然不服二审判决,申请了再审。
再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王某的再审请求。
二审判决书文书号:(2020)吉08民终186号
再审裁定书文书号:(2021)吉民申544号
二、启发
下面,我要说三件重要的事情,非常重要的事情。
1、给别人买保险,首先要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如果买带有带有死亡责任的保险,不但要有保险利益,还得先征求被保人同意。
这些保险包括寿险、意外险、带死亡给付的年金险、万能险等。
如果没有经过被保人同意,合同就是无效的。
“老公不相信保险,说保险都是骗人的,我之前瞒着老公偷偷给他买的保险,该怎么办?”
同意也可以在事后追认,比如签个同意书,拍个录像。当然前提是你得说服他相信保险。
近年来,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投保过程中多了人脸识别和身份验证的过程。
买保险,比以前更麻烦了,但是杀人骗保的道德风险,也减少了。
对于没有身故责任产品,比如百万医疗险、纯重疾险,不需要这种认证过程,因为这种产品几乎不存在道德风险——钱都是赔给被保人本人。
给别人买百万医疗险、重疾险,纯粹是为了他好,没有别的目的。
3、保险合同无效不一定是坏事。
根据上文提及的《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
对于一些想要退保的人来说,如果能证明合同无效,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的保费,而不是少得可怜的现金价值。
非但如此,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一方造成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期间的利息。
当然,你得有证据。
写在最后
保险,不是普通商品。
买的时候,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