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青天真的可以当庭“铡人”吗?

传统小说、戏曲中称包拯(999—1062年)担任“开封府尹”期间有所谓“日能审阳、夜能断阴”的说法,完全只是戏说而已。

首先,开封府作为北宋都城所在,有史可查期间经历170位府尹,其中虽不乏寇准、范仲淹、包拯、欧阳修、吕夷简、蔡京等名臣,但在北宋前期,只有在宋太宗赵光义、赵廷美、赵元僖、宋真宗赵恒先后以亲王身份出任开封府长官时才是“开封府尹”,太子或士大夫任该职时仅称“判开封府事”、“权知开封府”或“权发遣开封府”。因此,包拯于宋仁宗嘉佑二年(1057)三月出任的正式官衔是“权知开封府”,而非“开封府尹”。

其次,由于开封府直接管理京畿重地、位高权重,又容易卷入朝中新旧党争的权力倾轧,所以任职都不长,平均任期只有11个月。综观北宋168年历史,文人任开封府长官者,无人能任满三年,能任满两年者只有6人,特别是在宋神宗朝,18年内竟更换了30任知府,平均每任任期不足8个月。因此,当包拯于宋仁宗嘉佑元年(1056)十二月,被召任权知开封府事,迁升右司郎中。翌年(1057)三月才赴任,至嘉佑三年(1058)六月卸任,升为右谏议大夫、权任御史中丞,任职开封府只有1年零3个月,这期间有史可查的司法活动并不多。事实上,北宋开封府的司法审判权非常有限。

既然开封府尹不如小说、戏曲中这么神通广大,它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彰德军节度使王饶之子、宋太祖王皇后同母弟王继勋(?—977年)于乾德三年(965)放纵麾下未婚军士在京城大肆强抢民女为妻,搞得开封府人心惶惶。此事发生后,皇帝亲自下令,凡是京城发生的重大事件必须上承天听,完全不见开封府的作为。加上王继勋有随意杀人、吃人肉(在京城家中豢养大量奴仆以供食用)恶习,事发后宋太宗派了户部员外郎、知襍事雷德骧前往审理。在秦王赵德芳曾孙赵世居(?—1075年)意图谋反案中,完全由御史台审理,到了审理完毕的执行阶段,才由开封府配合宗正丞没收赵世居的家财,可见开封府对皇亲国戚的恶行恶状只能睁只眼闭只眼,根本未涉及对案件的实质审理。

宋代的司法机构非常完整,而且有司法考试制度。必须考试通过以后,才能担任司法官。这种考试,称之为“试法官”。宋代朝廷每年举办一到二次的考试,每次考六场,五场是案例分析,一场是法理学。总分必须达到八分,而且重案必须没有违误,才能及格。合格以后,就到当置司、州院或司理院担任录事参军、司录参军与司法参军(专职法官,不兼任其他职务)。

然而,宋代是否有王婉谕称的“审检不分”的情况呢?

宋代司法制度强调分权与制衡,侦察机关称为巡检司与县卫司,相当于现在的地方政府警察局,负责搜集证据、捕捉犯罪嫌疑人,还有验尸等工作。等到搜证完毕起诉后,先由司录司(主审民事)、左右军巡院(主审刑事)等“鞫司”进行“推勘”(审查基本事实),根据证人的证词、证据、报告,初步确定犯人的犯行,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后,把推勘完的案件移交给谳司(法曹或功曹)处理。

此时谳司会对被告进行“录问”(再问一次事实、有没有冤情),若被告喊冤,则会否决前面程序,更换法官重来一次,称为“翻异别勘”,因此被告随时翻供的权利,而且北宋时期可以使用三次,南宋可使用五次。等到一切都没有问题,才会报给幕职官,由幕职官会把所有的卷宗都再看一遍,如果有疑点,就会退回重审,没有疑点,就会根据法律做出拟判,开封府的长官再参考拟判做出“检法”(判决),徒以上罪的奏闻,笞杖罪判决后执行。

在这三道程序中,三个法官都不可以重复,而其中嫌犯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点喊冤,一旦喊冤,就要重来。前两个法官,负责事实审查,最后的法官,才负责法律适用。可知北宋时期的侦察、起诉、审理,都不是由一个人可以处理,更不存在所谓的“师爷”,代表中国在宋朝时期已拥有完整的专职法官、检审分离体系,以及上诉制度。

宋代是慎刑的年代,从判决死刑到杀头,要经历的上诉、核准执行等程序高达9到13道,且宋仁宗尤重人命,被告不可能当庭被铡。由于宋代存在6到8个审级的上诉,遭判死刑案件,还须皇帝核准才可执行,这又得经过3至5个“覆奏”,等到这十多几道程序走完,被告才会被执行死刑。依《宋史.职官志》记载,开封府类似今一审地方法院的审判机关,只受理百姓案件及官吏所犯轻微案件,既不存在一审就判被告死刑定谳,更不可能当庭“铡人”。而遍查中国历史,历朝历代均未出现过铡刀这种刑具,宋代执行死刑,也只是斩刑(斩首)、绞刑而已,元代杂剧中始出现的“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等刑具,完全是子虚乌有。

之所以在民间传说故事里包青天动辄以“三铡刀”铡人、严刑逼供、手持明代才出现的“尚方宝剑”,完全是基于元代的政治腐败与法治不彰,民众期盼出现公正廉明的清官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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