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收入1亿元,但支出没有一张发票,咋办?

不仅是外行,包括许多内行—会计、税务师、税务人员,都认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关键是“发票”,他们把汇算企业所得税工作几乎等同于“找发票”工作,有些人甚至还煞有介事地整理一份所谓“哪些扣除项目不需要发票”之类的表格供查询。
其实,在税前扣除方面,发票的确不是一项法定的标准。
但是,为什么现实之中,税务机关那么看重发票呢?
这正是纳税工作的“难处”。
理论与现实、法律与实务,很多时候是脱节的。从税法上看,发票并没有决定扣除与否的地位,但从征管现实看,却仿佛有生杀予夺权一般。并且,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对发票更迷信不已。
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曾有一个非常直接地对发票的规定,大意是: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可以暂按合同金额入账,但在汇算清缴时必须补充提供发票。这个规定耐人寻味的地方在于,后面缺少了“否则,就会怎样”的内容。其实,业内人士都希望税务总局能够把话说明白,是“否则就不能扣除”,还是“否则也可以扣除”。
我感觉,如果说“否则就不能扣除”,则是对税法本意的重大修改;如果说否则也可以扣除”,则怕基层税务局会抱怨无法管税。
无论如何,税务检查人员认为企业不能扣除一笔支出时,书面的理由不能是“没有发票”,而应该是不满足上述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要求。
这并不是说,企业在开支时可以不取回发票。不取回发票是一种自找麻烦的行为,大量的税务风险都来源于征管实务,而不是法律法规。
某公司全年税务利润1000万元,但总共有100万元应该取得发票的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如果取得的发票不规范,也等于是没有取得发票)。这100万元缺票的开支,扣还是不扣

扣除的话,缴税250万元;不扣除的话,缴税275万元,涉及纯利润25万,当前中国征税实务中,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我更是无法提供直接的“扣还是不扣”的建议,最多不痛不痒地表示:“应该想办法把发票找回来”,胆大的扣,胆小不扣,把风险报酬给老板说清楚。
针对这个案例,我会深入分析一下其后续的各种风险,以便总结出一个对待发票的工作态度。
公司选择扣除,则缴税250万元。这样做的理由是:“开支是真实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并且不属于其他不得扣除的项目。”至于没有发票,并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扣除的标准。
对税务机关来说,不查账是不可能知道企业缺失发票的。但如果查账,肯定会查到,因为包括缺失发票在内的发票问题,肯定逃不过税务检查人员的火眼金睛。检查人员对此的处理一般是,没有发票的100万元不准在税前扣除,要求补税25万元,同时也就产生了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检查人员这样的处理结论是否无懈可击呢

这样的处理最大的问题在于“于法无据”。如果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前文讲述的税务总局文件(2011年第34号公告):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为该文件并没有规定未提供发票的后果,所以并不能支持税务机关的结论。但如果遇上不跟你多讲道理的税务人员,企业可能就难办了,他就不依法办事,难道都要走上维权道路?
虽然在接受税务检查之后,纳税人可以进行“听证”“复议”“诉讼”,但这类维权的风险,尤其是恶化税企关系的风险都是不得不考虑的。一般而言,除非是迫不得已,否则没有人会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撕破脸。而一旦不敢撕破脸这25万元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可能就成为现实了。
这个问题在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具体冲突,我只能把相关规则后的规则呈献出来,具体决定需要当事人统筹各方因素后才能做出。
那么,站在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的角度上,没有发票,税务机关就真的没有办法处理了吗?
也不是,下面讲讲税务人员依法处理的方式。

税务人员必须具体分析没有发票的每一笔开支,从凭证上审核是否是真实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是否属于不得扣除的项目。因为企业必须为开支提供可以扣除的证据和核算资料。
例如,某项没有发票的开支是请民工为公司疏通了生产线污水排放管渠,支付现金6万元,只有包工头的领款签字、材料清单,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图纸和预结算资料,这笔业务的真实性,6万元的合理性就难以得到证明,企业的会计核算将不具有证明力。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人员找到反面证据,证明这样的疏通工程开支正常不应该超过2万元,则可以以“不满足合理性”而不准其扣除4万元。当然如果税务人员找到了收款的包工头,做笔录签字摁手印证明实际金额只有1万元,则公司虚报5万元,同时还构成了偷税。
如果税务人员虽无反面证据,但以缺失发票及相关重要证据为由,认为纳税人自己核算不清,可以动用核定权,为此业务核定一个金额,超核定额的部分,不准扣除。
当然,如果检查人员认真检查,包括实地查看疏通情况、向其他当事人取证等,也认同这笔业务真实、价格合理,自然不会要求补税。同时,对于向个人支付现金的行为,地税局还可以检查是否扣缴了个税,若未扣,可以进行罚款。
由此可见,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工作依然是细致入微的检查,才能对开支进行否定或核定。
但都这样做的话,无疑会大大降低检查的效率,三天的工作可能要做六天,稽查人员不得累成gou啊,并且还会承担一定的渎职风险,远远不如依据发票决定扣除方便。
一位比较“开明”的税务人员曾这样说:“如果遇到这种事,我会以苛刻的标准,要求企业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凭证等留存,如果证据足够,可以扣除,一旦证据有缺,就不能怪我了,按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处理或者核定补税。”这一做法同时也确保了检查人员个人的执法安全,要知道,他们的稽查报告会经税务局内部和检察院进行检查的。
其实发票的问题,还可以从反面再举一个例子:
在某次检查中,发现公司报销了大量加油发票,这类发票报销时并没有写明油料用途、没有对应用油汽车,油料消耗显著地超过了企业自有、租用汽车的合理用油量。税务机关于是认为这些费用缺乏真实性和合理性,从而对不合理、不真实部分不予扣除。

税务检查人员的这一处理,是非常正确的。从中可以看出,有发票也不代表就一定能扣除。发票只是众多的证据之一,不论有还是没有,都应该结合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法定原则来判定。
极端一点说,一家企业如果收入1亿元,但支出没有一张发票,甚至连支出的账也没有,能不能不认支出,直接按1亿元征税

显然不能!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利润”征税,没有支出不成为利润,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税务人员得核定出一个支出来扣除。比如,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务利润是1000万元的话,说明为企业核定了9000万元的支出,应纳税1000万×25%=250万(元)。
通过这一分析可以看到,如果税务人员检查只认发票,可能导致应该扣除的不允许扣除、不应该扣除的却扣除了,这是错误的执法方式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举证责任来看,公司高层应为会计人员做好支持和帮助工作,同时也要对会计人员提出明确的要求,日常工作中,对于一些不能取得发票的项目,有些公司、老板或业务人员,会去“找票”,就是找其他的发票来报销成本和费用,有的还专门要求其他单位为其开一些发票冲账。这样做对不对?风险大不大?
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在用更大的错误来掩盖原来的小错误,行为肯定是错误的,并且使公司账务更经不起检查。
有一家公司明明应该有运输费用,但由于取不回发票,所以业务员找来办公费、招待费发票冲账,导致一种费用不正常的偏低或消失,另一种费用不正常的畸高,大多数时候在检查时是会被查出来的。这样做,只能寄希望于运气好,遇到一个只会看发票的检查人员。
老板和公司千万不要“帮倒忙”,而要“真帮忙”
消除税务风险最基本的要求是:所有报销必须按会计人员的要求,提供发票以及其他证据。说得极端一点,业务员报200元的餐饮费,也要列表写明请了哪些人,哪些人作陪,在哪里吃的,等等,资料越细,对开支的证明力越强,税务风险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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