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失控发票,被稽查“捉奸在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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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挂靠我们做工程,拿来几张材料普票,合计300多万,入了成本。现在,税务机关通知,说是失控发票,让我们配合进行调查,向税务提供资金流证据。
 
当初我明确告诉老板这样做风险很大,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些小包工头的票是不是买的,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下好了,被稽查了,好在老板自知理亏,也没有啥。
“老师,这该怎么办?有什么风险啊?”
发生这样的事,首当其冲,就是要分析,有没有虚开的风险。
挂靠业务,是包工头在做,鬼知道他们实际上采买了什么东西。实务中建筑公司确实也难以控制。但既然有300多万元的发票,显然会签采购合同,这样的合同流一般公司都能做到。但一般来说,采购款都是包工头自己付出去的,公司从哪儿找向对方付款的资金流呢?
能不能补一笔资金流?显然不可能。对方都失控了,你还敢付钱吗?
所以,资金流肯定是对不上了的。没有办法。
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是采购是真实的,由包工头向供应商付了款,以本公司名义付的,我见过个别“规范”挂靠公司是这样操作的;很显然你不是,不然现金流就不问题了。
二是采购不真实,实际的采购与此无关,发票是包工头通过垃圾短信买的,这个可能性就要高一些了。
先说第一种,第一种情况是否是虚开呢?
实际的交易发生在供应商与包工头之间,但发票却是供应商开给了我们建筑公司,当然就是虚开了,因为虚开的定义就是“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
但是,如果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建立了挂靠关系——最好的证据就是签有一个挂靠协议,注意,这个协议关键时刻也是很有用的,因为在挂靠协议之下,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合为一体了。包工头以建筑公司名义提供劳务、采购材料,建筑公司为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导致建筑公司也是材料销售合同的甲方,承担基于销售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
多说一句:挂靠违反《建筑法》,但是只要双方是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违反《合同法》,更不违反《税法》这就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
所以,从法律形式上看,此时发票开给建筑公司,是真实的。因为挂靠业务就得以这种法律关系和经营关系来处理。
当遇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风险时,税务没有权力判定你挂靠合不合法,这不是税务部门的执法范围,但他必须根据挂靠业务的事实,来判定如何纳税、如何开票。税务不能狗逮老鼠,多管闲事。
此时不妨脱光了拿给别人看:“看,就是挂靠关系”。
通过挂靠的协议,可以证明业务与发票内容是相符的:包工头以我们的名义进行采购,法律上也是我们采购的,业务是这样的,发票内容也是这样的。这就不是虚开。
这个第二种情况,如果是买的,这个票就是虚开的了。
此时,规避虚开风险的路就只剩下一条道了善意取得了,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是虚开的、也不应该知道是虚开的、总之被骗了。但这个证明的成功率上有一定不确定性。
作为会计你必须是不知道的,此时要想办法取得不应当知道的证据。比如:取得发票的时候自己正好在休假、或者自己刚来公司上班没多久,更本不知道这笔业务,也没有参与这个事。
会计此时千万不可自做聪明,伪造现金流,否则付款流是你假做的,你还让我怎么给你找善意取得的理由?难度就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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