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头条:医师多点执业不构成多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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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经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老侯的医师级别为执业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主要执业机构为A医疗美容诊所。但是,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10月17日,老侯又在B医院工作,先后担任骨科主任、医务科主任、创伤整形科主任、骨科副主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B医院按月给老侯支付报酬。2019年10月16日B医院做出决定,以老侯未执行医院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等事由,开除老侯。老侯不服,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其与B医院的劳动关系,并请求判令B医院支付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B医院辩称,老侯已在其他机构登记注册执业,其与老侯只是劳务关系,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多点执业的医师,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笔者借本文来介绍一下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构建双重劳动关系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为了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能够有时间处理生活事物,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限制。这就使得劳动者产生了对工余时间自由支配的权利。使得劳动者利用工余的时间,在第一职业之外提供第二职业(兼职)的劳动成为可能。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此,从法律规范来看,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并不禁止劳动者从事两份及以上的工作。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不构成多重劳动关系。
那么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否会构成多重劳动关系呢?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执业医师在其他执业机构执业必须依附于第一执业机构而存在,与其他执业机构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应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构成多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