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有时“可以”(不选也行),有时“必须”

草木财税 2021-06-13

何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这个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自然也是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了。

然而,上述文件只是关于“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选择的一般规定。有的时候,则无选择权力,而是“必须”采取简易计税。(注:法律适用上,有“特殊优于一般”之原则。)

正如上文之主语,乃是“一般纳税人”。相对应,小规模纳税人原本就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甲供工程也不例外。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没有选择权,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个很常见,我们再说一种情况。

“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意:与上面“财税〔2016〕36号”文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描述相比,这儿没有了“可以”二字,而是直接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对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这种情形来讲,则是“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对此,关于这一条“适用简易计税”是必须简易计税还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也给出了明确答复(答复时间:2021-06-03):符合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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