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证监会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审核要点

企业重组财税处理实务与案例

作者:吴健等

来源:IPO资料搬运工

一、
证监会关注要点
1.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东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或要求补缴的情况,该等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2. 除特殊类型的公司外,如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时间节点发生在公司整体变更或2013年之前,还需关注验资情况。
二、
案例
必创科技(2017-06-19上市)
【反馈问题】
必创有限2012年11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4年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股东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并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发行人律师鉴证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的复印件。
【反馈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行人2012年11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4年9月整体变更,属于可以分期缴纳所得税的情形。
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2月18日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上地税务所盖章的《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必创有限18位自然人股东因2012年11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已获得确认。
发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2月18日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园上地税务所盖章的《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发行人18位自然人发起人因2014年8月29日改制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已获得确认。
金杜查验了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企业信息表)》的原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前述文件的复印件,并对前述复印件进行了鉴证。
万泰生物(2020-04-29)
(一)公司历次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情况及依法纳税情况
公司历次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已依法纳税,具体情况如下:
1、2004年10月,万泰有限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2004年3月29日,万泰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万泰有限将注册资本从2,300万元增至3,500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1,200万元由万泰有限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投资,其中以货币资金增资1,00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2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本)》(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上述个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行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人民币6.47万元,公司已于2008年3月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并取得相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2、2006年5月,万泰有限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2006年5月31日,万泰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万泰有限以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3,500万元变更为5,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本)》(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上述个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行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人民币32.32万元,公司已于2008年3月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并取得相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3、2010年5月,万泰生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0年2月6日,万泰生物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万泰生物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750万股,暨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股本总额为8,250万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取得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人民币2,016.35万元,公司已于2010年3月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并取得相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2015年6月,万泰生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5年4月24日,万泰生物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万泰生物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每10股转增10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7,2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390001号”《审计报告》,截至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公司股本溢价金额为人民币7,715.03万元。个人股东共计取得转增股本3,151.56万股,全部来自于前期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股本溢价,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睒睒出具承诺:“本次增资中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如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本人作为万泰生物的实际控制人特承诺如下:缴纳义务人将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足额缴纳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因股东个人原因未能按照要求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将为其先行垫付个人所得税款项”。
5、2015年8月,万泰生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2015年7月26日,万泰生物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过201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总股本1.7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股票红利11股,万泰生物总股本变更为3.612亿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本)》(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上述个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行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人民币1,386.69万元,公司已于2015年9月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并取得相应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芯瑞达(2020-04-28上市)

(一)发行人历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况
发行人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仅有 1 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7 年 5 月 10 日,芯瑞达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478.00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权益额不变。
(二)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主管部门已出具无需纳税的确认文件
2017 年 5 月,发行人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增资系发行人以股份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税发(1997)198 号、国税函(1998)289 号、财税(2015)116 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80 号公告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发行人股东免于纳税的情况已获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确认文件。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纳税义务,税务主管部门已出具无需纳税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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