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解说24,学生突然窜出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

事故责任解说24,学生突然窜出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

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备注:本篇其实是穿插的,本身没有计划发布这个视频,只是编者今天看到网上爆料,感到非常不公和气愤,故特意发表)

从6月开始,编者计划发布30-50个比较常见的交通事故视频,这些视频都比较典型,且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但因地区差异,可能会有相差一档的浮动,如果超过一档,那么,事故责任的公正性就存在异议,可能有被和谐或私下有猫腻了,具体有哪些猫腻,大家自己去想了。同时,也给广大车主,包括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一定的借鉴。因为,根据一些新闻报道,一些地区的事故责任认定还是存在非常不公正的情况,不合法的案例经常发生。本篇是第24篇,介绍学生突然窜出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事故的情况。

下面,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从不同立场、角度进行分析。

如果你是车辆,学生有哪些违法违章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学生存在违规情况,过错明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学生过错明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学生的上述行为属于突变性行为(俗称鬼探头),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也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车辆未察觉风险,未保证安全,所有,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事实上,车辆的视线刚好被对向来的一辆汽车挡住,所以,个人认为,车辆无责也是可以判定的)。所以,学生为主责,车辆为次责。

如果你是学生,车辆有哪些违法违章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存在一定的过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学生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但车辆存在过失情况,考虑学生属于行人,可以降一档定责,因此,学生同责,车辆同责。

所以,该起事故的责任为学生同责,车辆同责;或者,车辆为次责,学生主责。交警认定如果是其他责任情况,就存在定责不合理的问题了。但根据长春交警大队最后的事故认定结果,车辆为全责,这完全是不合法的,就是赤裸裸的合稀泥,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亵渎,让老百姓丧失了对该交警队的信任!!

 重点扩展评述:视频中,可以看出,车辆的左侧视线刚好被对向来的一辆汽车挡住,所以,根本无法看到该学生窜出,因此,该驾驶员的笔录和口供就非常重要,如果他在驾驶时,已经观察了左侧方向的情况,是因为被对向车道的车辆挡住视线,那么,车辆就是无责。当然,相反,如果该驾驶员存在打电话、吸烟、未观察左前方路况等笔录内容,那么,同责的可能性就很大。但,无论如何,车辆全责,这个责任结果,是对法律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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