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信托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经过四十年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高净值客户群也表现出了快速扩大态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财富传承以及管理市场基础的形成。大量调查结果显示,在财富的传承与管理中家族信托具有很显著的优势。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阶段和环境与国外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异。国外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特定化的服务,一般信托财产通常包括了股权、房屋等。
由于我国在家族信托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存在着一些限制,导致家族信托发展较为缓慢,国内家族信托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通过对当前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设立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其中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大力推动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不仅能够填补当前我国信托业务的空白,而且对我国信托业的转型发展也具有重要价值。
在高净值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许多家族企业在传承方面具有非常的需求,当前我国家族财富的传承与家族企业的传承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这也使得家族企业涉及的传承问题越来越突出。发展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特定化的服务,一般信托财产通常包括了股权、房屋等。由于我国在家族信托方面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存在着一些限制,导致家族信托发展较为缓慢,国内家族信托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
一、我国家族信托设立模式现状
1、离岸模式先行时期
由于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早,一部分居民的积累了较多的财富,因此这两个地区富裕人士开始专注于财富的规划,家族信托行业抓住了发展的契机,信托制度也较早的发展起来。我国大陆由于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富裕人士数量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较大规模的增长,因此大陆的信托产品出现的较晚,信托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大陆部分富裕人士的家族信托一般通过离岸信托办理。由于吴亚军先前办理了家族信托,主要方式是离岸办理,因此龙湖地产在2012年董事会主席离婚案后,股票价格保持持续稳定。
2、在岸模式的发展
由于离岸信托依据的是信托设立地的法律,而受托对象一般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国外机构遵循的法律和我国内陆法律并无联系。
而离岸信托机构一般只会受理具有庞大资产的家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庞大资产的家族通常情况下会把财产布局全球,只有这类人群才会有离岸信托的业务需求。由于对国内更加熟悉环境,因此高净值人士一般选择内陆的家族信托机构。此外,在岸模式的委托,委托人能偶随时随地了解家族信托状况,有的还能更改部分信托财产的支配权。因此,不少资产分布较广的高净值人士,会针对资产分布的情况,采取离岸家族信托或者在岸家族信托。比如境內境外均有资产分布的人士,会选择境内的资产进行在岸家族信托,而境外的资产则选择离岸家族信托。我国的家族信托也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快速成熟起来,发展的方向也以在岸家族信托为主。
信托公司推出的运作模式;大陆地区的第一单家族信托在2013年产生,是以平安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受托产品为纯资金5000万元。委托人为了拥有更主动的财产控制权,信托约定委托人能够在特定的条件下,撤销信托。对于财产的管理权,则有委托人和平安银行共同管理,信托时间为50年。为了保障委托人对资产的掌控权,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有权对信托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提供方便,并向委托人汇报家族信托的具体运作情况。
由于家族信托一般涉及到庞大的资产管理与较长的管理时间,因此,委托人可以根据需求情况,向信托公司提出更改信托资产的管理模式,同样,如果信托公司或机构需要变更资产管理方式,需要经过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才能办理。信托公司有权利按照委托人的意见、目的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也可以有根据的进行受益份额或者条件的变更。由于家族信托涉及的受益人数量不等,信托可能会造成家族成员出现较大的矛盾。因此信托可以约定,受益人在损害其他受益人时,收益权应当被剥夺。由于受益人的不同层次、多样性需求,利益的分配方式需要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因此分配方式可以选择定期或不定期分配、一次性分配等。个性化的分配方式能够使受益人更好的享受家族信托带来的受益。
私人银行推出的运作模式;由于银行一般综合实力较强,信誉可靠,因此银行家族信托业务更受欢迎。在西方国家,一般由银行来完成家族信托业务,并且通过家族信托,银行也能赢取丰厚的收入。比如,我国的招商银行,其在2007年推出的私人银行业务其实就近似于信托业务,之后私人银行业务在全国重要经济区域获得了较快发展。随后,招商银行利用私人银行,获取了4400亿元的资产信托,高净值客户数量超过2万人。
私人银行与信托公司联合推出的运作模式;通常情况况下,银行和信托公司一起经营家族信托产品,可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提升产品的吸引力。比如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合作经营的“家业恒昌”家族信托业务,它是只经营资金管理的信托产品。该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以财富保值、增值、传承为宗旨,一般多于5年的合同期,中途不能取消信托。
由于私人银行的服务质量更高,资源更丰富,受益人能够享受更多优质的条件,比如受益人可以享受参加各种社交服务,参加培训活动。部分服务还有助于受益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及塑造健全的人格等。有的信托业务还会涉及到为受益人计划子女的出国留学、移民等,甚至还会根据受托人的需求,制作良好的资产运作方案,提供个性化的信托服务。
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运作模式;保险与信托联合运营的模式一般不常见,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联合推出的信托业务可以说是首例。“托富未来”是他们联合推出的家族信托,该产品结合了保险与信托服务,也是保险应用到信托的首例尝试。
二、我国家族信托设立的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家族信托业务还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行业,在现行法律和市场的大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本文将从家族信托环境、委托人、受托人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与研究。
1、与委托人相关的制约因素
第一,国内的一些高净值人士还没有形成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方式来处置家族财产的意识。信托制度由英国的USE制度演变而来,是封建社会君主与教徒、教会斗争的产物,最初是英国法律、教徒遵循和信奉的原则,但是在我国,由于“亲缘”文化盛行,“受托人”的概念没有形成。我国的信托业务一般只涉及到金融业务,但是除了金融业务,其他的信托业务比如制度安排、功能发挥等,比较少见,因此整體来看,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
其次,家族信托委托人传统观念强,仍然以信托的理财能力强弱选择信托业务。但是家族信托的三大业务都是同等重要的,而理财能力的高低只是家族信托中财富增值的一个方面,另外,财富的保值与传承对于委托人也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因此发挥家族信托的功能需要不断提高委托人的财富传承、保值意识。最后,家族信托业务缺乏对家族事务的管理规划。不少委托人只注重财富管理,没有意识到家族事务管理的重要性,其实与财富管理相比,事务管理更重要。事务管理一般涉及到财富传承、财富分配、子女教育发展等关系到家族兴衰的方面。相对国外的家族信托业务,我国的家族信托以财富管理为主,而国外的家族信托,财富管理只有25%的比重。
2、对受托人的制约因素
首先,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涉及方面较窄。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产品抵御风险能力较差,个性化服务不健全,主要就是满足客户资金信托需求为最终目标,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托服务系统,很难满足不同高净值客户的业务需求。但是现阶段家族信托委托人逐渐意识到财富保值,家族事务管理的重要性,受托人提供的服务越来越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
其次,家族信托服务不够专业,创新能力差。虽然信托行业已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事务管理、创新信托产品方面离委托人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产品主要构成还是以金融管理为主。同时,家族信托缺乏外部监督。比如欧美国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财富安全与保障预期目标的实现,专门设立了信托监察制度,从而依托制度监督、约束受托人。为了保障委托人的正当利益,我国根据《信托法》设立了监察人,但这只局限于公益信托业务中,对家族信托则没有。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与制度没有涉及到家族信托的监察人制度,因此委托人在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重增加第三方监察人约定,从而能够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委托企业而言,设立监察人也能表现自身诚意。
3、家族信托环境的不完善
家族信托环境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信托登记活动由于信托登记制度没有建立变得难以操作。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进行信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手续,应当补办。如果没有补办,信托就失去法律保护。例如,房产、股权等进行家族信托时,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才能进行信托,但是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没有完善、建立,以信托为由进行过户登记变得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办理过户手续一定会阻碍需要办理财产登记的家族信托,这就严重阻碍了家族信托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的信托法律效力受到很大的影响,家族信托业务开展也难以顺利进行。
第二,家族信托由于遗产税尚未实施,优势难以发挥。由于国外的遗产税税率较高,家族信托的产生就是为了帮助委托者减轻过多的遗产税负担。但是我国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没能帮助家族信托较好实现税务筹划的功能。此外,我国的税收体制容易在信托设立过程中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高净值人群由于较高的税收,取消了家族信托的计划。
第三,家族信托的信息容易泄露,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但是我国信托法的原则是登记生效,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信托的法律效力也很低。这是因为,信托的有效性需要以公开为前提,以免该信托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正当利益。在某种程度上,信托成立之前就需要公布计划。最终信托的公开性决定了高净值人群难以掩盖信托的隐秘性,因此他们难以积极成立家族信托。
第四,我国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影响了信托财产运用。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部分还拥有海内外巨额资产。这就造成了高净值人群成立统一的家族信托,管理海内外资产难以进行。现阶段,国内的家族信托仅仅能够涉足到客户的境内资产,如果信托境外资产,需要成立新的信托。因而,对在全球布局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存在一定的不便,这也对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发展造成了较大困难。
三、家族信托设立的对策分析
在家族信托环境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家族信托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积极的监管政策。一方面,国家层面应该进一步完善信托登记、外汇管制及遗产税等相关制度,使得家族信托的开展具有操作性和持续性;另一方面,在家族信托监管方面,银监等监管机构尚没有统一的制度,但监管机构在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中多次表达了支持家族信托业务发展的态度。可见,在家族信托业务的拓展中,监管机构给予的政策支持将有力地推进家族信托的发展。
总体看来,虽然在现阶段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还面临诸多障碍,从业务规模、客户需求、利润贡献等角度看,都不能和信托公司传统的信托业务比肩。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突破口,高度契合未来财富管理趋势的产品,家族信托才刚刚起步,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将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是泛资管机构未来利润的主要增长点。同时,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的不断增加,国内对家族财富管理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大,这一领域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良好机遇,势必会促进受托人投资习惯、委托人专业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为家族信托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大环境。
来源: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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